公务员营利性行为民事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0 14:11
【摘要】:公务员的特殊性导致对这个群体民事行为的规制必须兼顾公法和私法的属性。一方面,公务员因其职能所蕴含的公共权力而受到公法的严格约束,另一方面,公务员作为市场平等主体中的一员,其行为效力理应受到民法的同等保护。因此如何理清公法规范与私法效力之间的关系,判定公务员营利性行为的民事效力,已成为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立法目的的重中之重,而这也是目前随着社会发展,社会舆论所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基于此,本研究采用传统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写作思路,在分析典型案例,总结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梳理了国内现行法和域外立法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探讨了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并对公务员营利行为法律效力的内在逻辑进行了总结和梳理。本研究共包括五个章节:第一章梳理了实践中的相关案例,选取了四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从法律适用、认定标准和法律效力三方面总结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容易遇到的问题,确定了本研究的研究问题。第二章介绍了国内现行法的具体规定,从立法缺陷和立法目两方面进行了有关公务员营利行为效力认定的法理探讨,发现了实践中导致公务员营利行为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第三章阐述了域外立法情况和相关理论,通过对德国法与日本法相关规定的具体介绍,厘清了国外对公务员营利行为民事效力的认识过程,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总结了可供我国完善相关效力判定的借鉴之处。第四章主要结合国内现行立法和域外立法,提出了在认定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行为效力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进而初步构建了认定公务员营利行为民事效力的逻辑框架。第五章基于前文分析,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三个角度进行了总结,指出了正确认识公务员营利性行为的民事效力,对实现《公务员法》立法目的的重要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11
本文编号:2591887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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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9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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