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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29 07:05
【摘要】:在传统政府信息公开视域下,针对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相冲突的情况,应建立如下的思维框架:(1)讨论案件中涉及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在"揭露"的情况下,个人隐私至少应包含两个要件,即该信息是否指向一个特定的个体(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及该信息是否具有实质上的稀缺性。在"曝光"的情况下,则应判断该信息本身的尴尬性、耻辱性或对公序良俗的损害性。(2)根据立法目的确定公共利益,并判定公共利益的大小。(3)结合比例原则,权衡二者孰轻孰重。对隐私权侵害的程度可以从侵害的可能性、侵害结果的严重性和侵害的可持续性三方面分析。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建设透明政府又多了一条路径,即数据开放。数据开放的根本基础是数据的有用性。其还具有主动性、全面性、即时性和便捷性等特点,并具有传统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可比拟的优势。在数据开放的语境下,个人隐私这一概念不再适用,而应使用"隐私权侵害风险"这一概念进行利益衡量;公共利益不仅指政府透明度的提高,也指利用数据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决定政府信息公开与否时,不应公开个人数据和使用别名的数据。对于隐名数据和非个人数据,应适用"风险-收益"分析框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借助法律、计算机、信息资源管理等多领域的知识,分别评估隐私权受侵害的风险和公开可能产生的公共利益。另外,在数据开放语境下,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不再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过多地保护隐私权会损害数据的有用性,降低公开数据的公共利益。针对某些情况,可以采取获取限制或使用限制等方法进行有限制的数据开放以维护公共利益。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1;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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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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