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30 23:07
【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解决了食不果腹问题,但随之而来的是食品安全问题。在“社会共治”和“重典治乱”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文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重新修订实施,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无疑是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自2015年新法实施以来,其在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力的改善了我国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同时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性。但在实践过程中,新《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相关概念入手,对《食品安全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所体现的功能价值、实践适用中所起到的法律效果、牟利性买假的现实情况以及还存在着哪些不完备的地方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试着对完善《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思考。本文分为以下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相关概述。简单介绍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概念及我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相关标准现状。第二章《食品安全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从惩罚性赔偿对经营者的惩戒功能、震慑功能及消费者的补偿功能性入手,同时从制度现实需求、彰显法律价值、优化权益保护三个方面对食品安全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功能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体现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度价值。第三章《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结合实务工作,归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现状,总结出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难以界定、催生出“职业打假”的乱象、免费赠送的食品没有适用规定、以偿代罚违背立法目的四个方面的问题。第四章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针对前文所述,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知假买假者不能普遍成为权利主体、受赠食品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及借鉴国外已有的立法经验确定赔偿数额四个方面对《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思考,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价值,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目的。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6
本文编号:2608181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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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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