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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下网约车驾驶员劳动关系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5 12:32
【摘要】:2016年7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等六个部门同意,于7月27日向社会公布,并于2016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暂行办法》中将网约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者简称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赋予了网约车合法的法律地位。随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也都出台了关于“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实施细则和暂行办法,为各地法院解决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纠纷提供了一定的参考。考虑到我国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之间运营模式和服务的差异,以及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网约车案件中的适用,本文通过国内外有关网约车的案例和《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现今我国网约车驾驶员劳动关系的认定研究进行了探讨。主要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国内外关于网约车案例的介绍。通过对美国“Uber”案和我国对网约车的判决结果的介绍,引出目前我国在认定网约车驾驶员劳动关系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网约车类型的介绍以及劳动关系的初步分析。该部分对目前市场上的网约车进行了分类,并从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的对比出发,探讨了两者间相同点和不同点。第三部分是关于国外对网约车研究理论的介绍,主要有“独立承包人”制度、“六要素”规则、“依赖型承揽人”理论。通过对这些理论与规定的介绍和分析,为我国关于网约车驾驶员劳动关系认定提供了一定的参考。第四部分是介绍关于我国学术界对网约车驾驶员劳动关系的争议。笔者介绍了我国目前的主要理论—劳动关系说、广义劳务关系说、独立承揽人说,并对这些理论与我国网约车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整理和探讨,提出了笔者的观点。第五部分是笔者对我国网约车驾驶员劳动关系认定的建议。笔者根据驾驶员的主体身份,将目前轻资产模式下的网约车类型划分为四类,并对这四种不同类型的驾驶员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提出了具体的建议。第六部分是结语,该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重申了笔者关于网约车驾驶员劳动关系认定的看法。
【学位授予单位】:深圳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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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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