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救济方式之适用
发布时间:2020-04-22 10:38
【摘要】: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救济被违法解雇劳动者的权益,但因法条规定较为简单且强硬,导致现实中劳动者只要提出继续履行的诉求,法官依法得作出继续履行的判决。但现实中判决的执行却异常艰难,经常发生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判决,或者反复解雇劳动者的现象,劳动者的权益不仅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反而激化了劳资关系。本文认为我国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制度实效不佳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适用标准不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雇且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但是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适用除外仅发生于“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和“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且后一种具体包括哪些情形法律又规定不清。除了上述的根本问题之外,我国还存在替代制度缺失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继续履行制度未能起到定纷止争,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效果。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适用之限制以及补充两个角度入手,继续履行适用之限制是具化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适用标准的结果,因为目前适用该制度的前提较简单,即该制度轻易得以启动,而具化适用标准造成了限制该制度启动的效果。具化标准的目的不是限制该制度的使用,而是改变宽泛以及硬性的规定方式,使得继续履行制度能够更合理地被适用。继续履行适用之补充主要讨论临时保护以及替代执行相关制度,这些制度的构建、完善能够使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制度的适用更灵活,更能满足劳动者现实的利益需求。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5
本文编号:2636431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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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36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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