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牌照限额配置的行政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5 20:16
【摘要】:当前我国公民购买机动车需求十分旺盛,机动车保有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为了缓解目前我国诸多城市在中心城区出现的交通严重拥堵情况,已有部分城市出台了车牌限额配置政策。随着各种模式车牌限额的逐步推行,车牌限额配置的法律属性以及目前我国实行的若干限额模式的合法性成为学界关注讨论的问题之一。因此,本文以解决此问题为目的,从探究机动车牌照以及限额配置的法律属性入手,阐述在我国当前《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制之下,限额配置应当如何进行,并对于目前若干限额配置模式的合法性进行观察与评价,在此基础上对车牌限额配置制度的完善进行讨论。从法律属性来看,目前机动车牌照限额配置可以分离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制度,另一部分是在部分地区施行的限额制度。通过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制度的主体、特征、内容、目的、形式等方面的考察,其法律属性符合行政许可的构成要件,应当为行政许可;而车牌的配置作为该项许可的结果之一,是标志获得该项许可的许可证,而该许可的目的在于允许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防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路,以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属于行政许可中的普通许可,该许可的法律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而限额制度仅在部分地区为缓解道路拥堵而实施,其目的是允许取得许可的车辆在高峰时间段内的中心城区快速路等拥堵路段行驶,具有配置有限公共道路资源的特许的法律属性,其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这两项行政许可共同构成了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车牌限额配置的活动。从限额配置的各种模式来看,目前国内具有代表性的三种限额配置模式主要包括:一是以北京、贵阳等地区为代表的摇号模式、二是以上海为代表的拍卖模式、三是以广州、杭州、天津等地为代表的混合模式。通过了解目前此三种配置模式的实施情况以及现实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立足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探究限额制度作为一项特许在正当情况下应当如何进行配置,并在此基础上评价目前国内三种限额模式是否具有合法性。由于限额制度这一行政许可是对有限公共道路资源的配置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而目前各地方仅有上海市采取了拍卖的方式对限额进行分配,实践中其他地区均将限额许可的取得作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增设了许可条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因此,目前各地的限额配置普遍存在与上位法矛盾的情况,在合法性上存在瑕疵,需要从立法上进行完善。从车牌限额配置的制度来看,需要从以下若干方面着手进行完善:一是要强化限额配置属于有限公共资源配置许可的意识,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贯彻立法先行,明确法律依据和地方享有的立法权限,在该事项不适合由全国统一立法的情况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地方性法规来进行设定,并明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从而统一限额制度的立法主体资格,修正目前车牌限额配置制定主体方面的合法性瑕疵;另一方面是细化立法中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制度内容,在限额制度立法的过程中处理好其与机动车注册登记制度的关系,通过依法制定限额许可的申请主体资格、拍卖模式等具体制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配置车牌,限额许可由地方制定特许并以拍卖方式进行配置,并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明确价格机制以及问责机制等方面作出努力,从而使限额配置制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发挥更大的效用。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4
本文编号:2665578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4
【参考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欧阳君君;自然资源特许使用的理论建构与制度规范[D];苏州大学;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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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丹阳;平等原则对上海车牌额度拍卖的规制问题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
2 郑丽君;从合理性走向合法性:上海市私人轿车牌照额度拍卖政策的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665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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