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6 12:18
【摘要】: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行政体制改革也进入了攻坚阶段,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日益彰显。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一种多元化、系统化、类型化的机制,不仅指决策过程末端环节的监督或问责,还包括决策制定到政策执行以及政策反馈的全过程,具有合法性、过程性和风险性等特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包括责任政府理论、行政过程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现实意义体现为是责任意识提升的逻辑前提、行政秩序强化的内在动力和法治进程推进的重要保障。开放型市场经济的形成、法治建设战略目标的升级、行政主体责任观念的提升和政府公信力的重塑分别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该制度的演进分为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依托的孕育阶段、以行政问责理论为载体的萌芽阶段、以行政问责实践为需求的发展阶段、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成型阶段,并呈现出由消极向积极的理念转变、由运动式向常态化的思维过渡、由零散到体系的规则设计、由中央到地方的推进路径等规律。通过规范文本的考察、现实案例的研讨和制度框架的梳理,发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虽然已较为成熟,但同时仍面临着追责主体失衡、追责对象单一、追责范围模糊、追责程序缺陷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传统文化的影响、理论研究的制约、文本制度的不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需要把握好总体思路和具体面向。在总体思路上需要做到:一是理念提升,即实现由法制到法治、由惩罚到预防、由独断到合作;二是原则确立,即确立依法追责、权责一致、信息公开、终身追究原则;三是模式建构,在借鉴美国的“网状”和英国的“无缝隙”行政问责模式基础上,建构我国“立体式”追责模式;四是制度配套,加强责任评估、公众参与、官员复出等配套制度的建设。在具体面向上需要关注:一是在追责主体的选择上实现多元化;二是在追责对象的拓展上实现复合化;三是在追责范围的明确上实现体系化;四是在追责程序的健全上实现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在我国正在成为一种常态,既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该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本文将原本“问责”这一政治话语下的研究课题,突破学科视域的限制,以法律这一治国重器对其进行规范,这不仅需要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突出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结合,也需要专家学者不断强化理论研究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本文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这一具有较强政治意蕴的现实问题所进行的法学思考,着眼于行政法研究视角的特殊性,期望通过对具有我国本土特色问题的归纳总结,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的良性发展提供决策建议。
【图文】:
黑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欠债烂尾。由此可见,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数额惊人,经常是以数亿乃至数十亿来计算,不仅对公众权益造成了侵害,也是对国家资源的严重浪费,甚至影响社会的整体发展。诚然,我国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问题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需要从法律的层面加强制度建设,以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基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重要意义及深远影响,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和行政法学甚至社会学领域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述,研究成果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笔者通过中国知网的检索发现,截止2019年6月20日,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主题”的期刊论文112篇、会议论文5篇、博士和硕士论文113篇。根据中国知网的统计,我国关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研究所呈现的趋势如下图所示(图1我国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研究趋势)。可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已经成为目前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和重点问题。但通过抽样内容分析可以发现,以行政法学为研究视角的成果相对较少,而且针对诸多基本问题也缺乏共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研究仍存在较大的探讨空间。图1我国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研究趋势(二)研究意义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职能的实现途径,对行政权力的规范、政府公信力的提升意义重大,其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是政府行使裁量权的主要形式。戴维斯教授对政府裁量权的阐释充分反映出法治主义倡导者对政府权力的感悟:“不要反对裁量权,要反对不必要的裁量权”;“不要反对与政府所从事的任务相称的裁量权,
绪论-13-图2本文的结构第一章是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理论。在对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及责任追究等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不能采用传统的概念界定方式对其进行概括,而是将其视为一种综合性质的运行机制,并对该机制应具有的特征进行归纳;对责任政府、行政过程、正当程序等诸理论进行介评,重点分析这些理论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之间的关系;阐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现实意义,为后文问题的分析和论证提供理论支撑。第二章是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演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以国家机关监督为起点、行政问责为研究范式、行政问责实践为中心的孕育、萌芽、发展阶段之后,终于形成了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制度体系。通过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演进进行考察,厘清制度产生条件、演进阶段,并总结发展规律,,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问题提供线索依据。第三章是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现实考量。为实现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深刻的认识,现实考量必不可少。本章通过对规范文本的考察及现实案例的研讨,以行政法学的视角总结归纳出当前我国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形成的原因。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基本要素存在问题是制度有效落实的主要障碍,原因在于传统文化的影响、理论研究的制约以及规范设计的缺陷。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1;D630
【图文】:
黑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欠债烂尾。由此可见,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数额惊人,经常是以数亿乃至数十亿来计算,不仅对公众权益造成了侵害,也是对国家资源的严重浪费,甚至影响社会的整体发展。诚然,我国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问题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需要从法律的层面加强制度建设,以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基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重要意义及深远影响,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和行政法学甚至社会学领域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述,研究成果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笔者通过中国知网的检索发现,截止2019年6月20日,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主题”的期刊论文112篇、会议论文5篇、博士和硕士论文113篇。根据中国知网的统计,我国关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研究所呈现的趋势如下图所示(图1我国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研究趋势)。可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已经成为目前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和重点问题。但通过抽样内容分析可以发现,以行政法学为研究视角的成果相对较少,而且针对诸多基本问题也缺乏共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研究仍存在较大的探讨空间。图1我国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研究趋势(二)研究意义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职能的实现途径,对行政权力的规范、政府公信力的提升意义重大,其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是政府行使裁量权的主要形式。戴维斯教授对政府裁量权的阐释充分反映出法治主义倡导者对政府权力的感悟:“不要反对裁量权,要反对不必要的裁量权”;“不要反对与政府所从事的任务相称的裁量权,
绪论-13-图2本文的结构第一章是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理论。在对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及责任追究等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不能采用传统的概念界定方式对其进行概括,而是将其视为一种综合性质的运行机制,并对该机制应具有的特征进行归纳;对责任政府、行政过程、正当程序等诸理论进行介评,重点分析这些理论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之间的关系;阐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现实意义,为后文问题的分析和论证提供理论支撑。第二章是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演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以国家机关监督为起点、行政问责为研究范式、行政问责实践为中心的孕育、萌芽、发展阶段之后,终于形成了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制度体系。通过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演进进行考察,厘清制度产生条件、演进阶段,并总结发展规律,,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问题提供线索依据。第三章是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现实考量。为实现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深刻的认识,现实考量必不可少。本章通过对规范文本的考察及现实案例的研讨,以行政法学的视角总结归纳出当前我国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形成的原因。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基本要素存在问题是制度有效落实的主要障碍,原因在于传统文化的影响、理论研究的制约以及规范设计的缺陷。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1;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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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6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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