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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共治视角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0 23:20
【摘要】:随着十九大的胜利召开,“社会共治”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也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食品安全向来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通过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通力协作,“朔州假酒”、“三聚氰胺”、“大头娃娃”等一系列骇人听闻的词语逐渐淡出人们的记忆,我国食品安全逐渐走出阴影,稳中向好的发展趋势已经形成。但是,食品安全风险仍然困扰着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因为,如果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在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者、政府及其他组织之间出现沟通障碍,要么这些风险信息被有意无意的忽视甚至被故意隔离和屏蔽,相关主体难以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进而遭受不必要的或者难以挽回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要么有关风险信息像野火一样蔓延,被夸大,以讹传讹,进而造成全社会恐慌和市场秩序混乱。因此,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交流沟通在当今社会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社会共治为视角,研究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问题,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社会共治原则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的一般分析。“社会共治”一词被写入201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该词被赋予更多的法学特色。但是该原则的确立更多地基于国家政策的实施,其具体含义、法律属性模糊,致使其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存在诸多困难。在一般含义的基础上,学者们更应深入探讨其法律内涵,从形式、功能、效力等方面对“社会共治”一词进行含义界定。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诸多方面尚待完善,特别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的内涵,学界众说纷纭,没有统一、准确的定论。该制度初具模型,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主体、内容、类型方面都不完善。梳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掌握其理论基础,才能对其作出准确的含义界定。第二部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完善面临的挑战。我国正处于社会深化改革阶段,诸多领域不断出现复杂难解的问题,面临的挑战也是层出不穷。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涉及到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问题,但该条文的制定基础比较薄弱,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基础理论匮乏,拿来主义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理论研究的的主要手段,严重缺乏理论创新性和本土化。二是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信息不对称,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致使社会分工愈来愈细化,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愈来愈繁琐,食品安全信息愈来愈多样化,因此加大了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流沟通的难度,导致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主体间获取的信息失衡、不对称。三是部门法之间关于食品安全风险问题之规定的协调性不足;《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与经济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等的规制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各部门法之间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与保护进度不尽相同,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亟待完善。四是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过于笼统,关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问题的法律规定,在201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一次被提及,但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并没有详细规定,严重缺乏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第三部分:域外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的优点及局限性。“风险交流”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的美国,欧盟、日本相继引入,比国内制度的发展早了将近50年,这些发达国家有着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体系。美国完善的程序性法律,如《监督程序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信息自由法》等,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还设有职责划分清晰的食品安全机构,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农业部有机认证机构、美国环境保护局等机构组织。日本则形成了良好的公众参与机制、风险素养培育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欧盟形成了多样化的交流方式、规范的交流平台、广泛的国际合作等。域外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但也应看到域外相关制度的缺陷,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第四部分:社会共治视角下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制度的创建是循序渐进的,需要在不断创新与完善中发挥其功效。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法定制度含义,完善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第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弥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不足。第三,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将风险交流的群体扩大到消费者层面,风险信息的交流方式进一步多样化,全方位提高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效率。第四,建立风险交流信用机制,在风险交流主体之间建立良好的信誉基础、形成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发挥风险交流制度的功效。第五,构建食品安全风险素养培养机制,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注重公众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认知、政府工作评价和公众信息偏好的研究。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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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7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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