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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2 20:58
【摘要】:随着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提高以及由于流动性日益增强的劳动力对企业核心信息的相关威胁,离职者竞业限制协议已成为劳动合同的标准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离职者竞业限制协议常常约定违约金条款,约定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采取了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违约金约定的一般禁止特殊例外的立法技术,在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的情况下,也保护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未做详细规定,导致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合同中约定不合理的竞业限制违约金,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也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此同时也导致各地法院的判决不一,无法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和司法判决的统一性。本文在研究竞业限制违约金制度的立法现状、性质的基础上,分析违约金存在的价值,针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本文第一部分,阐述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涵义,分析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内涵和外延,为竞业限制违约金制度下定义,明确何为竞业限制违约金。分析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法理基础,最后分析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性质,明确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本文第二部分,阐述我国律有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四》法律法规有个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规定。本文第三部分,分析离职竞业限制违约制度法律适用过程存在的问题:第一个问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做明确规定,导致劳动实现离职后接受高额违约金。第二个问题,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明确。第三个问题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适用法律的关系不明确。本文第四部分,就本文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给出建议。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制度引入违约金酌减规则,明确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成立不应考虑违约行为是否造成实质损失,最后明确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关系。最后一部分为本文的结语。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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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76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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