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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中的正当程序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16 16:52
【摘要】:高等学校在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推进依法治校,力求自身成为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在教育和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方面,高等学校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授予和撤销已授予学位,不但事关受教育者的重大切身利益,更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教育法领域中,有关高等学校授予和撤销学位的法律法规,不仅数目少且内容较抽象,实践运用中往往捉襟见肘,难以发挥其保障作用。高校办学自主权和授予、撤销学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完全把授予、撤销学位的事项划归在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围中,必会造成法律对学位取得方面监督的空白。这不仅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对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本文以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为研究对象,分析说明本案撤销博士学位决定程序、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程序中存在哪些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近而突出正当程序原则是高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一原则必须具体化于各个程序之中,体现为相应主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违反这一原则将会导致相关行政行为违法的后果。在受教育者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被高校撤销学位的案件中,高校对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具有自主判断权。在程序方面,如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的撤销行为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则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无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则其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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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秀娟;“教育惩戒”研究述评[J];当代教育科学;2005年13期

3 王福华;民事送达制度正当化原理[J];法商研究;2003年04期

4 马怀德;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J];中外法学;1998年02期



本文编号:2716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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