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法视角下土地承包权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9 02:10
【摘要】:实行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正确认识和理解土地承包权不仅是厘清“三权分置”法逻辑的基础,更是推动其全面实施的重要环节,但“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以至于在制度构建上存在诸多问题。文章选取团体法作为研究视角,以现有个人主义为基石研究土地承包权呈现出的问题为导向,以“为什么要以团体法为研究视角,团体法视角下土地承包权权利形态是什么,团体法视角下土地承包权怎么构建”为写作思路,以近年来有关“三权分置”的政策文件和新修正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理论基础展开论述。以团体法为视角研究土地承包权的必要性来说,现有对土地承包权的研究以个人法为基石,遵循的是权利人权益的保障,导致“三权分置”改革仍然拘泥于土地流转、承包地细碎化、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得不到保护等问题。而“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应是团体性的成员权,重点在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其与个人主义的现有规定有显著区别,有必要从团体法的视角构建土地承包权。就团体法视角下土地承包权的权利表现形态来说,其性质界定为成员权不仅有其合理性也有必要性,顺应“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其内容的完整性关系到派生出经营权的设置和赋权来源,应包括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承包权占有维持等五个方面;土地承包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可表述为土地承包权产生于集体所有权,是土地经营权的母权,土地经营权派生于土地承包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权利的结果。就团体法视角下土地承包权制度的构建来说,通过分析《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可知,现行对土地承包权的构建不仅在体系上尚未全面体现“三权分置”的政策本意,且在内容上存在土地承包权主体仍不明、成员权制度依旧缺失、取得资格认定不一等问题。为此团体法视角下土地承包权制度的构建不仅要优化选择融入法律的路径,避免机械的引用现有政策中对土地承包权的规定,同时通过在《物权法》“所有权”章节中对成员权给予明确的法律设定,弥补“三权分置”下成员权理论的缺失,在此基础上明晰土地承包权的主体和取得资格,进而结合改变现有以承包地为载体的既有模式、多元化土地承包权实现形式构造出完整的土地承包权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32
本文编号:2720161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3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孙创前;;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思考——以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功能为视角[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6期
2 周诚;;农村改革的一大探索:土地承包权股份制[J];浙江经济;2000年08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任中秀;德国团体法中的成员权研究[D];山东大学;2014年
2 高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王海蕴;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8年
2 孙海洲;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制构造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7年
本文编号:272016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27201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