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协商机制研究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
【图文】: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为民主、公正立法的重要表达形式之一,但这终究只是一种形式法治模式。行政立法听证之于协商,二者最大的区别即在于,协商尤为强调包括行政主体在内的参与主体之间的平等交谈和深入磋商,通过讨论和沟通形成共识,并以此作为行政立法的参考依据,从而巩固行政立法的正当合法性,提高其可接受性,减少后期执行成本其是各方利益的积极博弈的过程,且协商意见能对最终的行政立法文本产生实质影响。而听证则是行政相对方陈述观点,提供意见的过程,听证的目的在于帮助行政机关更全面地了解事实真相,以便于作出准确判断,行政机关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听证相对方提出的意见。通过协商制定的行政立法是各方主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将增强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体现了实质法治的精神。二者可通过如下图示区分开来: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为民主、公正立法的重要表达形式之一,但这终究只是一种形式法治模式。行政立法听证之于协商,二者最大的区别即在于,协商尤为强调包括行政主体在内的参与主体之间的平等交谈和深入磋商,通过讨论和沟通形成共识,并以此作为行政立法的参考依据,从而巩固行政立法的正当合法性,提高其可接受性,减少后期执行成本其是各方利益的积极博弈的过程,且协商意见能对最终的行政立法文本产生实质影响。而听证则是行政相对方陈述观点,提供意见的过程,听证的目的在于帮助行政机关更全面地了解事实真相,以便于作出准确判断,行政机关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听证相对方提出的意见。通过协商制定的行政立法是各方主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将增强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体现了实质法治的精神。二者可通过如下图示区分开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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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38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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