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表述,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随着互联网技术、金融和大众娱乐产业的发展,网络直播在短短几年时间内迅速成为最火爆的互联网产业之一,一方面促进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满足了广大观众的精神文化需要。但与此同时,围绕网络直播平台的违法案件数量也迅速增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对典型的网络直播平台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理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如何完善我国当前关于网络直播平台的立法和监管体系?都亟待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回应。文章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找出焦点问题,针对每一个焦点问题顺次展开分析和研究。通过对斗鱼公司擅自转播案等三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网络直播平台主要存在违法行为性质难以认定、相关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和政府监管不到位这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我国网络直播平台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及法律处理,提出从网络直播平台的商业模式和相关部门法中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两种路径进行性质认定,将网络直播平台中的典型违法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责任竞合行为的特点予以分类讨论,并提出了法律适用的具体措施和建议。针对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相关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在分析我国现有的网络直播平台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应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效度和适用确定性、完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弹性条款和转换性使用制度、设立网络直播专门性法律的建议,使我国形成完善的网络直播平台法律规范体系。针对我国政府部门对直播平台的监管严不到位的现状,在深度考察韩国、美国和英国政府在网络直播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后,结合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的实践,提出应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确立多元合作监管模式和提高监管技术水平的监管政策建议。综上,对于网络直播这种发展迅速且极具影响力的新兴行业,国家应当抱着包容审慎的态度,对由此产生的新型违法行为既要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防止网络直播行业的畸形发展,也需要通过法律规范促进市场有序竞争,进行正向引导,推动其健康平稳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16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背景
二 研究目的和意义
三 研究现状
四 研究方法
五 写作思路
第一章 背景案例
第一节 案例简介
一 案例一:斗鱼公司擅自转播纠纷案
二 案例二:炫魔公司、迈淼公司恶意挖角纠纷案
三 案例三:网络直播平台数据造假案
第二节 案例引发的焦点问题
一 网络直播平台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不统一
二 网络直播平台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
三 政府部门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不到位
第二章 网络直播平台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理
第一节 网络直播平台的主体定性
第二节 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性质认定
一 网络直播平台擅自转播游戏比赛画面行为
二 网络直播平台擅自使用品牌标识行为
三 网络直播平台恶意挖角行为
四 网络直播平台数据造假行为
第三节 网络直播平台违法行为的责任竞合认定
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责任竞合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权行为的责任竞合
第四节 网络直播平台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
二 责任竞合行为的处理
第三章 网络直播平台相关法律的完善
第一节 网络直播平台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
二 《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
三 网络直播平台法律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一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力度
二 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确定性
第三节 《著作权法》的完善
一 完善“合理使用”的弹性条款
二 确立“转换性使用”的地位
第四节 网络直播平台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
一 制定专门性法律
二 建立法律规范协调机制
第四章 政府部门对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的完善
第一节 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 监管理念落后
二 网络直播监管体系混乱
三 监管模式单一
四 监管技术落后
第二节 域外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经验的借鉴
一 韩国:设立专门审查机构,强制实名制
二 美国:加强技术监管,多元合作
三 英国:谨慎监管,家庭网络过滤系统
四 域外监管经验的启示
第三节 完善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的建议
一 转变监管理念
二 构建统一协调的网络直播监管体系
三 确立多元化、合作监管模式
四 提高监管技术水平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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