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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2 15:35
【摘要】:一提及城管可谓是毁誉参半,褒贬不一。尽管如此,城管在中国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随着中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随之增多。城管主体作为进行城市治理的主体之一,其通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对城市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故对于城管主体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明确城管主体的行政主体地位,解决城管主体的相关问题,已然成为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的根源性问题,以此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树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威性,缓解城市管理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强化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公信力。通过对我国各地方城管主体的对比分析,可以总结出以下问题。在纵向设置上,我国城管主体缺乏上位建制,导致城市管理缺乏一套完整的中央、省、市和区的四级管理体制。在职权范围上,我国城管主体的职权内容混乱,对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范围并没有清晰的范围。在横向事权范围上,城管主体与其他行政部门事权不清晰,导致很多职权交叉的问题出现。在执法能力上,城管主体执法能力较低,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能力需要全方面的提高。在内部设置上,城管主体的内部机构设置比较混乱,而且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实施者的执法队伍的建设不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可谓是城管问题中的根源问题,因为其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的发出者,其通过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对城市进行管理,从而对城管主体存在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提高对城市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其中,主体资格问题、职权范围问题、与其他行政部门的事权协调问题、执法能力问题以及内部机构设置问题等亟待解决。通过对城管主体上位建制的具体构建、层级设置、与其他行政部门事权分配、行政管理权与处罚权合理划分、内部设置、对国外城市管理先进经验借鉴等完善措施的实行,逐步建立起设置更为合理、运作更为完善的城管主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应当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行政机关,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城市管理体制应与其他的政府管理部门一样,有完善的四级管理体制。作为城市管理的行政部门,其应当具有清晰的事权范围和职权范围,具有城市管理领域特殊的内部机构设置,以全面提高城市治理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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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0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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