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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行政许可设立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3 07:35
【摘要】:网约车是互联网经济的产物,具有高度的经营自主性,市场发展速度极快;而营运行业又属特许经营行业,网约车的经济自主性与行业性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2016年7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成为目前规范网约车经营的主要法律文件,其中对网约车经营公司、网约车营运车辆及驾驶员都规定了经营许可的相关内容。本文以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行政许可设定为研究对象,论文共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论文写作的背景、意义与方法。第二部分是对网约车现实概况的介绍,具体内容有网约车的概念界定和发展现状,以及目前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现有法律规定。第三部分是对现有网约车经营许可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这些问题包括:首先,《网约车管理办法》可视为中央级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行政许可设定做出了直接的规定,但根据《立法法》规定,《网约车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直接设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行政许可内容其实属于立法权限的越位,且该部门规章包含权利减损性内容。其次,将网约车置于出租车营运行业的整体背景来看,其行政许可属临时性许可,设定权限依旧存在瑕疵。再次,现有行政许可设定对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未进行差别化许可。最后,《网约车管理办法》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行政许可所体现出的法律关系没有理顺清楚,这使对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对象选择不合理。第四部分是针对第三部分问题的分析而提出的相应的立法设想:首先要理顺网约车经营服务许可设定的权限问题,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为客运营运全行业设定行政许可规范。其次要推行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的分类许可制度。最后引入无车承运人思维,承认网络信息平台公司的承运人地位,使网络信息平台公司与乘客之间建立起客运合同关系,与汽车公司或私家车之间建立起委托合同关系,并尝试进行“政——企”双层监管模式,选择网络信息平台公司作为网约车经营服务许可的对象。
【学位授予单位】:延边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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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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