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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控烟立法中“公共场所”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0-08-26 17:52
【摘要】:科学研究证明,吸烟不仅影响自己的身体健康,还会导致他人被动吸入二手烟,其危害不容小觑。有鉴于此,世界范围内已经有44个国家出台了公共场所禁烟令。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消费国和最大的烟草受害国,有3亿多烟民以及7亿多非吸烟者曾经或正在遭受二手烟的危害。中国作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也有义务履行公约规定的控烟要求。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过一部国家层面的控烟立法,而是将控烟立法权授予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制定法规或者规章。虽然目前的现实情况决定了我国还难以做到全面禁烟,但我们完全有能力在公共场所禁止或限制吸烟。为保护公共场所中非吸烟者的健康,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控烟法规。其中,控烟立法对“公共场所”的界定,直接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控烟力度,将成为控烟成败的关键。文章共用四章对我国控烟立法中“公共场所”的界定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第一章梳理国内立法关于“公共场所”的界定,对《刑法》、《侵权责任法》、《广告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公共场所”作了分析,并提出对控烟立法中“公共场所”界定的借鉴意义。第二章介绍域外控烟立法关于“公共场所”的界定,主要以美国、英国、新加坡和我国港澳台地区为代表,分别介绍了前述三个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控烟立法中的“公共场所”。从界定方式、范围和名称上对域外控烟立法中的“公共场所”进行细致地分析比较。第三章对地方控烟立法例进行细致的研究,对地方控烟立法“公共场所”的界定方式、范围进行分析和比较,并指出地方控烟立法关于“公共场所”界定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公共场所”的界定方式和公共场所的划分这两大方面对地方控烟立法关于“公共场所”界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界定方式主要是概括式与列举式,以列举式为主。地方控烟立法对“公共场所”的范围划分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对教学机构“一概而论”;二是医疗机构控烟范围稍显狭窄;三是公共交通工具的控烟规定尚待完善;四是对公共文化场所的规定仍需改进;五是对工作场所的规定有待细化;六是对经营性餐饮场所的规制较少。第四章首先分析影响控烟立法“公共场所”界定的因素,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场所涉及的群体、场所的性质、场所的容量和人流量、场所的封闭性程度等,又从界定方式和范围两个角度提供了界定“公共场所”的方案,希望能为我国控烟立法中“公共场所”的界定提供一些有益帮助。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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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0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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