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辩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19 20:33
行政相对人从不利行政决定的被动接受者到积极参与者的转变,体现着我国行政法治的进步与发展。不利行政决定中是否充分反映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也直接决定着我国能否从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法治迈向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法治。不利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相对人进行意见表达的听证制度自设立以来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听证制度之外的其他保障行政相对人意见表达的制度却受到忽视。听证制度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意义和价值毋庸质疑,但因其适用范围狭窄、程序复杂以及时间成本较高等原因,造成了绝大部分的案件并非采用听证。然而,行政相对人采用听证外的方式进行意见表达时,由于缺乏体系化、制度化的规范,实践中广泛存在着不重视、不尊重行政相对人意见的情形。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在不利行政决定作出前充分、有效的表达自己的意见,督促行政主体履行听取意见的义务,本文试图对听证之外的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的申辩制度进行研究,对申辩制度进行体系化、制度化的完善。论文的第一部分是对申辩制度基本原理的阐释。首先,指出行政相对人在不利行政决定作出前进行意见表达的基础是申辩权,并进一步阐释何为申辩权以及申辩权的权利属性,包括私人公权属性、程序权利属性和派生权利属性。其次,从自然公正理论、行政沟通理论和程序经济理论阐释申辩制度的理论基础。最后,从规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和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好沟通三个方面论述了申辩制度的价值。论文的第二部分是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对申辩制度作出的考察。通过考察,发现申辩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适用范围不清、主体不全、程序抽象和救济不足。论文的第三到第六部分,分别从申辩制度的适用范围、主体、程序和救济四个方面进行体系化的完善。具体而言,申辩制度适用范围确定的标准采用“行为标准”和“权益标准”,在此标准上,确定适用范围的方式具体采用概括排除式。申辩制度的主体应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和代表人。申辩制度的程序包括预告程序、申辩程序和复核程序。申辩制度的救济包括事中救济和事后救济。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1
本文编号:2822963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关保英;;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研究[J];东方法学;2015年01期
2 关保英;;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J];社会科学;2009年07期
3 周佑勇;;论行政裁量的利益沟通方式[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03期
4 肖金明;李卫华;;行政程序性权利研究[J];政法论丛;2007年06期
5 何海波;;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J];中国法学;2006年04期
6 胡敏洁;;论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J];公法研究;2005年01期
7 柳砚涛,刘宏渭;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04期
8 李荣珍,董文彬;行政相关人初探[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01期
9 章志远;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01期
10 章剑生;;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J];公法研究;2004年00期
本文编号:282296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28229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