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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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社会矛盾、弥补中央立法不足的必要路径。现阶段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比如立法质量的下降,法治的整体性遭到破坏,地方保护主义、割据利益显著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发挥其优点,避免其产生负面影响。本文从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建议,即注重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提高群众对立法的参与度,保证监督机制的多样性,加强立法能力建设,通过立法机构的设立、立法队伍的建设等多方面确保地方立法的质量,健全审查、备案、评估的程序。由此,保障中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初衷的实现。本文内容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结合《立法法》修改,提出赋予设区的市的立法权是现阶段极具研究价值的新问题,引出本文的创作背景及研究意义。接着列举国内外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研究现状,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这些问题的分析,证明此项论题的选题成功,有一定的影响意义。最后介绍了可能的创新之处:结合本地市实际,通过实证调研的方式,在发现实施后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所遇到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二部分是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相关理论的阐述。首先,紧扣论题,详细的阐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概念、特征;其次阐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价值意义与赋予设区的地方立法权的现实依据。第三部分介绍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出现问题的分析。首先讲到可能产生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显著部门利益为主要制约点,地方出现碎片化立法方式,立法质量不高影响法治化进程,可能出现轻视中央立法权的局面。其次简要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原因,一是中央和地方立法目标的不一致,二是地方立法力量的薄弱,三是立法信仰的缺失,四是立法部门与相关部门沟通不畅。第四部分主要提出让设区的市立法权更加合理的建议。该建议是首先通过建设良性体制机制,注重顶层设计和地方自主立法相结合,加强民主立法提高公众参与度,健全多样性的监督机制;其次加强立法能力建设,通过立法机构的成立,人员素质的提高,立法信仰的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来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能力;最后健全严格的工作程序,严格审查,定期评估,加强备案,来保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权 法律监督
【学位授予单位】:淮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7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0
- 绪论10-13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10
- 二、研究现状10-11
- 三、研究创新点11-13
- 第一章“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概述13-24
- 一、概念及特征13-14
- (一)合法性13
- (二)地方性13
- (三)主动性13-14
- (四)协调性14
-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价值意义14-18
- (一)促进经济发展14-16
- (二)解决社会矛盾16-17
- (三)发挥法治领头作用17-18
- (四)弥补中央立法不足18
-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现实依据18-24
- (一)立法体制的必然要求18-21
- (二)深化改革的现实需求21
- (三)地方发展的现实需要21-22
- (四)简政放权的客观需求22-24
- 第二章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产生的问题分析24-31
- 一、产生的问题24-27
- (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受部门利益制约24-25
- (二)地方出现碎片化立法方式25-26
- (三)立法质量不高影响法治化进程26
- (四)出现与中央立法权的不和谐局面26-27
-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27-31
- (一)立法信仰的缺失27-28
- (二)立法力量严重不足28-29
- (三)地方意图与中央意图的背离29-30
- (四)立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不畅30-31
- 第三章 行使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初步建议31-41
- 一、完善立法体制31-35
- (一)注重顶层设计和地方自主立法相结合31-33
- (二)提高公众对立法的参与度33-34
- (三)健全监督机制34-35
- 二、加强立法能力建设35-38
- (一)成立立法工作机构35-36
- (二)加快立法工作队伍建设36-37
- (三)加强立法信仰建设37-38
- (四)加强立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38
- 三、健全严格的立法程序38-41
- (一)做好前期审查工作39
- (二)做好定期评估工作39
- (三)做好后期备案工作39-41
- 结语41-42
- 参考文献42-47
- 攻读硕士期间出版或发表的论著、论文47-48
- 致谢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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