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约谈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1-01-06 05:01
在我国,行政约谈制度已不可避免地走进了学者们研究的视线,但是现有研究仅仅被局限在行政行为形式化之中,只着重研究行政约谈的学理分类,本文认为,由于行政约谈是新生事物,尚处在动态发展时期,过早对其下定义,试图将行政约谈镶嵌在我国行政法的某个部位并无太大意义。而当务之急无非就是从整体上定位其功能,通过调研行政约谈的调整范围,以及约谈程序,研究如何改良行政约谈制度。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28)
【文章页数】:3 页
本文编号:295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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