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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1-01-06 09:33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第八十二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及惩罚性赔偿,是对劳动者稳定工作权利的保障,但具体的法律适用却差强人意,同一区域裁审不一致,甚至同一仲裁机构裁决不一致。导致这种法律适用困境的原因在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致。要解决困境,必须对法律条文进行合理的解释。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要进行合理的体系解释,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应进行"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对法律规定达成共识,以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保障司法公正。 

【文章来源】:劳动保障世界. 2020,(2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法律适用困境:裁审不一致、裁决不一致
二、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要进行体系解释
三、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要适用当然解释
四、把法律之“饼”切实还给劳动者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J]. 王显勇.  法学. 2018(12)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及其规制路径——以《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为中心[J]. 谢增毅.  比较法研究. 2018(04)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J]. 吴青青.  中国劳动. 2017(08)
[4]也论用人单位是否有通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J]. 张天鸿.  劳动保障世界. 2017(18)
[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置因素及影响的实证分析——基于雇主-雇员匹配数据[J]. 冯娇娇,王甫希.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7(03)



本文编号:296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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