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体系中的自然保护地立法
发布时间:2021-01-15 04:11
作为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新兴环境立法,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等自然保护地立法与环境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存在发生规范冲突和赘余的可能,有必要明确其价值定位以及相应的规范表达。在生态文明入宪、入环境基本法的背景下,环境基本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和综合治理原则内含对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价值期待,需要自然保护地立法予以表达。相较于污染防治法与资源保护法,自然保护地立法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根本调整目标,且具有调整对象的系统性和调整方式的调适性,契合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需要。为落实这一价值期待,自然保护地立法需构建以分区定保护级别制度、总行为控制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并采用"自然保护地基本法+各类自然保护地特别法"的总分结构。
【文章来源】:法学研究. 2020,42(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环境法体系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价值转向
(一)生态文明理念下宪法环境条款与环境基本法的价值转向
(二)从协调发展到保护优先: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对优先
(三)从要素分治到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
三、作为生态整体性优先保护价值最优载体的自然保护地立法
(一)污染防治法与资源保护法的分立
(二)污染防治法与资源保护法在生态整体性优先保护上的局限性
1.污染防治法在生态整体性优先保护上的局限性
2.资源保护法在生态整体性优先保护上的局限性
(三)自然保护地立法与生态整体性优先保护价值的契合性
四、自然保护地立法对于生态整体性优先保护价值的表达
(一)分区定保护级别制度:对保护优先原则的适用与拓展
(二)总行为控制制度:整体性保护理念下的整合与协调
第一,自然保护地立法应依据生态系统的边界确定自然保护地的范围。
第二,对影响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各类行为实施总体控制。
(三)总分结构: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价值的立法技术选择
结 论
本文编号:2978200
【文章来源】:法学研究. 2020,42(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环境法体系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价值转向
(一)生态文明理念下宪法环境条款与环境基本法的价值转向
(二)从协调发展到保护优先: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对优先
(三)从要素分治到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
三、作为生态整体性优先保护价值最优载体的自然保护地立法
(一)污染防治法与资源保护法的分立
(二)污染防治法与资源保护法在生态整体性优先保护上的局限性
1.污染防治法在生态整体性优先保护上的局限性
2.资源保护法在生态整体性优先保护上的局限性
(三)自然保护地立法与生态整体性优先保护价值的契合性
四、自然保护地立法对于生态整体性优先保护价值的表达
(一)分区定保护级别制度:对保护优先原则的适用与拓展
(二)总行为控制制度:整体性保护理念下的整合与协调
第一,自然保护地立法应依据生态系统的边界确定自然保护地的范围。
第二,对影响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各类行为实施总体控制。
(三)总分结构: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价值的立法技术选择
结 论
本文编号:297820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2978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