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视野下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
发布时间:2021-01-20 01:00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工具,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创设了新型评价体系、合作机制和法律责任。新型评价体系以信用语词为载体对相对人的守法、违法信息进行了重新表达,并通过考察相对人在一段时间内的既往表现形成守法肖像。应当通过厘定免于记录与评价的事项和审慎制定信用评价标准来对其进行法律约束。新型合作机制以信息共享公开为基础大幅简化了部门联合与公私联合的协同方案,可分为加强惩戒型、信息通报型和风险预防型三种类型,其中纯粹以加强惩戒为目的的联合应当最为审慎推行。部门联合应当回归"各司其职"的本质,公私联合应当回归"合作治理"的本质。新型法律责任通过"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形式设定了"箩筐"式制裁方案,应当予以摒弃。政府应当利用丰富的信用工具箱提升监管效能,将对其进行合法性控制的法律技术回归到既有法律框架中来。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问题的提出
一、信用评价的全面展开
(一)信用评价的实态描摹
第一,记录行为。
第二,评价行为。
第三,刻画肖像。
(二)信用评价的制度定位
第一,以“守信”为核心的肯定性评价体系。
第二,以“失信”为核心的否定性评价体系。
(三)对信用评价的法律约束
第一,厘定相对人免于记录与评价的事项。
第二,审慎确定信用评价标准。
二、部门联合与公私联合的合作机制
(一)合作机制的实态描摹
第一,部门联合。
第二,公私联合。
(二)合作机制的制度定位
第一,加强惩戒型合作。
第二,信息通报型合作。
第三,风险预防型合作。
(三)对合作机制的法律控制
第一,部门联合应当以职权法定为基本原则,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二,行政主体在行政决定过程中应当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
三、嵌入整个监管过程的奖惩措施
(一)奖惩措施的实态描摹
(二)奖惩措施的制度定位
第一,新设法律责任体系。
第二,对既有法律责任的重述性补强。
(三)对奖惩措施的法律控制
第一,通过信用工具放松事前规制,并对其进行法律控制。
第二,通过信用工具优化行政检查机制,并对其进行法律控制。
第三,通过信用工具实现执法体系的精准化,并对其进行法律控制。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政法上的效能原则[J]. 沈岿. 清华法学. 2019(04)
[2]权力清单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制度建构——兼论与责任清单协同推进[J]. 刘启川. 政治与法律. 2019(06)
[3]先证后核、消极许可与规制工具试验[J]. 张力. 中国行政管理. 2019(05)
[4]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路径:一个框架性讨论[J]. 汪庆华. 现代法学. 2019(02)
[5]数字社会权力的来源:评分、算法与规范的再生产[J]. 胡凌. 交大法学. 2019(01)
[6]社会性规制中约谈工具的双重角色[J]. 卢超.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01)
[7]环境行政处罚规制功能之补强[J]. 谭冰霖. 法学研究. 2018(04)
[8]论行政评级及其法律控制[J]. 王瑞雪. 法商研究. 2018(03)
[9]论多元主体分担人权责任的类型与机制[J]. 王瑞雪. 浙江学刊. 2018(02)
[10]走向“精明”的证券监管[J]. 张红. 中国法学. 2017(06)
本文编号:2988042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问题的提出
一、信用评价的全面展开
(一)信用评价的实态描摹
第一,记录行为。
第二,评价行为。
第三,刻画肖像。
(二)信用评价的制度定位
第一,以“守信”为核心的肯定性评价体系。
第二,以“失信”为核心的否定性评价体系。
(三)对信用评价的法律约束
第一,厘定相对人免于记录与评价的事项。
第二,审慎确定信用评价标准。
二、部门联合与公私联合的合作机制
(一)合作机制的实态描摹
第一,部门联合。
第二,公私联合。
(二)合作机制的制度定位
第一,加强惩戒型合作。
第二,信息通报型合作。
第三,风险预防型合作。
(三)对合作机制的法律控制
第一,部门联合应当以职权法定为基本原则,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二,行政主体在行政决定过程中应当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
三、嵌入整个监管过程的奖惩措施
(一)奖惩措施的实态描摹
(二)奖惩措施的制度定位
第一,新设法律责任体系。
第二,对既有法律责任的重述性补强。
(三)对奖惩措施的法律控制
第一,通过信用工具放松事前规制,并对其进行法律控制。
第二,通过信用工具优化行政检查机制,并对其进行法律控制。
第三,通过信用工具实现执法体系的精准化,并对其进行法律控制。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政法上的效能原则[J]. 沈岿. 清华法学. 2019(04)
[2]权力清单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制度建构——兼论与责任清单协同推进[J]. 刘启川. 政治与法律. 2019(06)
[3]先证后核、消极许可与规制工具试验[J]. 张力. 中国行政管理. 2019(05)
[4]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路径:一个框架性讨论[J]. 汪庆华. 现代法学. 2019(02)
[5]数字社会权力的来源:评分、算法与规范的再生产[J]. 胡凌. 交大法学. 2019(01)
[6]社会性规制中约谈工具的双重角色[J]. 卢超.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01)
[7]环境行政处罚规制功能之补强[J]. 谭冰霖. 法学研究. 2018(04)
[8]论行政评级及其法律控制[J]. 王瑞雪. 法商研究. 2018(03)
[9]论多元主体分担人权责任的类型与机制[J]. 王瑞雪. 浙江学刊. 2018(02)
[10]走向“精明”的证券监管[J]. 张红. 中国法学. 2017(06)
本文编号:298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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