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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信息内容规制结构的公法反思

发布时间:2021-01-22 19:11
  互联网时代,公共表达的主要空间转移到互联网平台。由于技术能力和执法资源受限,行政机关倾向于通过课以平台义务督促平台展开内部规制,对信息内容的规制模式也随之转化为高权干预与私人规制的结合。但由于制定法对违法信息判断标准和平台审查义务界定的模糊,以及对责任设定的缺陷,致使平台的规制活动存在侵犯使用者权利的风险和隐患。规制的不断趋严可能带来"寒蝉效应",而平台规制外观上的私法属性则使其逃避了公法规则的约束。可能的应对方案为优化平台的法定审查义务,并明确平台的基本权利保护要求。互联网时代如何调处国家、平台、私人的关系将是未来需要继续面对的课题。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2020,42(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网络平台信息内容规制的基本结构
    (一)内容规制的基本模式:从二元结构到三元结构
    (二)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规制的法律框架
    (三)平台内部的信息内容规制结构
三 网络平台信息内容规制结构的内在缺陷
    (一)自我规制不断趋严可能造成“寒蝉效应”
    (二)平台在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时逃逸于公法规则约束之外
四 以平台为中心的规则调适
    (一)优化平台的法定审查义务
    (二)明确平台的权利保护要求
五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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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脸书是一个国家吗?——“Facebookistan”与社交媒体的国家化想象[J]. 徐偲骕,姚建华.  新闻记者.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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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宪法上人权”的效力不及于私人间——对人权第三人效力上的“无效力说”的再评价[J]. 高桥和之,陈道英.  财经法学. 2018(05)



本文编号:299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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