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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与类型研究——从公权到公务标准的渐进

发布时间:2021-01-24 00:10
  行政协议识别存在"综合标准"与"单一标准"的探讨,综合标准实质是判断行政协议的构成要件,单一标准则在于明确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订立行政协议属于形式选择自由范畴,仅需遵守最低限度法律保留原则。行政裁量扩张下,公务标准作为现代行政的正当性基础可成为公权力标准的拓展。即识别行政协议不仅应着眼于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是否有公权力作用,更应从订立协议目的出发确定协议性质,使其受到公法框架的约束。行政协议大致可分为具有权力关系和非权力关系的类型,并可根据权力要素产生的不同阶段进一步划分。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1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争鸣及适用
    (一)单一标准与综合性标准
    (二)现有识别标准的分析
二、行政协议识别的核心要素是公务行为
    (一)“目的说”与“法律关系说”的关系厘清
    (二)目的说中公务标准契合现代公法的发展
三、行政协议的类型化考察
    (一)具有权力(支配)关系的行政协议
        1. 权力因素产生于协议订立前:协议是行政行为替代或权利义务的落实。
        2. 权力因素首次产生在协议订立阶段:选择合规缔约人。
        3. 权力因素首次产生在合同履行阶段
    (二)非权力(支配)关系的行政协议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司法审查图景中行政协议主体的适格[J]. 陈无风.  中国法学. 2018(02)
[2]行政协议司法判断的核心标准:公权力的作用[J]. 于立深.  行政法学研究. 2017(02)
[3]行政协议判断标准之重构——以“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为核心[J]. 韩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1)
[4]试论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J]. 杨科雄.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1)
[5]科研管理的路径选择——从管制到合同[J]. 杨靖文.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6(01)
[6]德国行政法上的双阶理论[J]. 严益州.  环球法律评论. 2015(01)
[7]行政合同的司法探索及其态度[J]. 叶必丰.  法学评论. 2014(01)



本文编号:299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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