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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

发布时间:2021-01-25 05:16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在域外各国的刑法典都有相应的规定。在我国增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之前,我国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不能有效遏制这一侵害公民人身健康、违反社会伦理的违法行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是指组织者充当中介,经营人体器官的买卖,并且以招募、雇佣、领导、指挥、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出卖一人或多人的人体器官的行为。研究这一行为构造时,必须以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对象两个方面为切入点。其行为方式为组织出卖行为。其表现为指挥、领导、招募、撮合、斡旋、引诱、雇佣等行为方式,包含一定程度的暴力手段,这种暴力是被组织者可以对抗的暴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对象是人体器官,人体器官的内涵是指由人体组织构成,实现特定功能的有机结构;其外延指具有不可再生性质的人体组织,包括角膜。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认定是建构在其行为构造之上的,其行为界限也是在行为构造方面的不同来划分其与相关易混淆行为的界限。其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的界限是行为方式方面,前行为是组织出卖行为,后行为是非法摘取、欺骗、强迫他人捐献人体行为。其行为...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4 本文拟解决的问题
第2章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概述
    2.1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词源概念
    2.2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概念
        2.2.1 境内外刑法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立法规定
        2.2.2 刑法学界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界定
        2.2.3 本文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界定
第3章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构造
    3.1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方式
        3.1.1 组织出卖行为的理论争议
        3.1.2 组织出卖行为的界定
    3.2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对象
        3.2.1 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对象的理论争议
        3.2.2 本文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对象的界定
第4章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认定
    4.1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的界限
    4.2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的界限
    4.3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与盗窃、侮辱尸体行为的界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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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998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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