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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中训诫的规范性思考

发布时间:2021-01-29 03:12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训诫,将训诫解释为警告的具体表现形式缺乏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适用训诫,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是法外处罚、超越职权的行为,在司法上应当认定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从依法执法、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对于以往以及未来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适用训诫,可以通过四个途径使其规范化:一是通过立法将训诫直接规定为行政处罚措施;二是在立法将训诫规定为法定治安处罚措施之前,清理相关解释性文件,防止将训诫扩大解释为警告的表现形式;三是行政机关对已经作出的训诫进行自我纠错;四是审判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依法撤销违法训诫。 

【文章来源】:中州学刊.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未成年人不法行为的非刑罚处置措施探析[J]. 赵天红.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9(02)
[2]“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宪法学展开[J]. 童之伟.  中外法学. 2018(03)
[3]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及其法律价值[J]. 吴锦标.  法律适用. 2005(09)
[4]权利、义务、权力[J]. 沈宗灵.  法学研究. 1998(03)

硕士论文
[1]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问题研究[D]. 高银府.西南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00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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