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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路径选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发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1-02-03 14:46
  新冠肺炎疫情中暴露出了信息公开制度的一系列问题,其中作为事业单位的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对相关疫情信息进行公开引起了公众的普遍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现有的"最小存留适用""最大限度适用"和"脱条例化"的公开路径理论均存在不同的缺陷。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外虽然与行政机关存在相似性及差异性,但其相互之间也并不完全相同,公开主体与公开目的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及不同之处,因而无法适用统一的公开路径,需遵循"入条例化"和"脱条例化"的双重路径进行信息公开。当公共企事业单位同时符合"实质控制""公益性"和"弱竞争性"的标准时应当按照"入条例化"路径展开,否则按照"脱条例化"的路径进行公开。 

【文章来源】: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22(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路径的理论分歧
    1.“最小存留适用”理论
    2.“最大限度适用”理论
    3.“脱条例化”理论
    4.规范解释需另辟蹊径
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特殊性
    1.信息公开主体的特殊性
        (1)公开主体产生的特殊性
        (2)公开主体相互之间的差异性
    2.信息公开目的的特殊性
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双重路径
    1.入条例化路径
    2.脱条例化路径
        (1)风险社会影响信息公开的专业性判断
        (2)公共服务的具体性使得多数信息无法公开
        (3)公共企事业单位的部分信息转化成了政府信息
        (4)公共企事业单位无法承担巨大的信息公开成本
    3.双重路径的优势
        (1)防止行政机关及公共企事业单位责任的逃逸
        (2)合理解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纠纷
        (3)有效解决“双可申请”难题
        (4)扩大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
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路径选择的标准
    1.实质控制标准
    2.公益性标准
    3.弱竞争性标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现实、理想与路径[J]. 彭錞.  中国法学. 2018(06)
[2]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依据、路径与标准[J]. 王军.  中国行政管理. 2018(11)
[3]论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J]. 李海平.  政治与法律. 2018(10)
[4]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共责任及其实现机制[J]. 徐旖瑶,朱仁显.  东南学术. 2018(01)
[5]滥用知情权的逻辑及展开[J]. 王锡锌.  法学研究. 2017(06)
[6]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变革中的若干重大问题[J]. 后向东.  行政法学研究. 2017(05)
[7]从“弱国家的神话”到“社会中的国家”:美国早期国家研究的新趋势[J]. 徐扬,田雷.  史学理论研究. 2017(03)
[8]论公共企业的法律属性[J]. 胡改蓉.  中国法学. 2017(03)
[9]从信息公开到信息保护:公法上信息权保护研究的风向流转与核心问题[J]. 赵宏.  比较法研究. 2017(02)
[10]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对策与前瞻[J]. 王敬波,李帅.  行政法学研究. 2017(02)



本文编号:3016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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