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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概念厘定及功能界分

发布时间:2021-04-18 23:13
  环境法学不少研究者们所指称的生态损害"行政救济"一词,在行政法学的概念体系中具有不可通约性,应当被表述为生态损害行政矫正而非生态损害行政救济。生态损害行政矫正在预防、制止和惩罚生态损害行为中发挥着基础性功能,但无论从救济的功能类型、救济的强度还是损害矫正的对象范围来分析,生态损害行政矫正都有其功能限度。"行政权优先"原则并不适合生态损害的填补性救济领域,仅仅依靠完善生态损害行政矫正途径无法实现对生态损害的充分救济。唯有矫正运用行政权进行生态损害救济的概念表达,并合理定位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方可理顺生态损害不同救济路径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损害行政矫正与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有效对接和功能互补。 

【文章来源】: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6(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概念厘定:生态损害行政矫正而非生态损害行政救济
    (一)环境法学研究中的生态损害“行政救济”
    (二)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
    (三)环境法学研究中的生态损害“行政救济”一词之误用
    (四)生态损害行政矫正概念之厘定
三、功能界分: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及其限度
    (一)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
    (二)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限度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J]. 王岚.  社会科学. 2018(06)
[2]我国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之构建[J]. 马腾.  法商研究. 2018(02)
[3]生态损害行政协商与司法救济的衔接困境与出路[J]. 韩英夫,黄锡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4]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与监管权的适用关系辨析[J]. 张宝.  法学论坛. 2017(03)
[5]2015年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证分析[J]. 巩固.  法学. 2016(09)
[6]生态损害救济,环保组织扮演什么角色?[J]. 廖建凯.  环境经济. 2016(Z7)
[7]论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J]. 况文婷,梅凤乔.  农村经济. 2016(05)
[8]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类型界分与功能定位——以对环境公益诉讼“二分法”否定观点的反思为进路[J]. 黄锡生,谢玲.  现代法学. 2015(06)
[9]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生态修复制度的误解与矫正[J]. 吴鹏.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4)
[10]再辩“怠于行政职责论”——就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与曹树青先生商榷[J]. 谢玲.  河北法学. 2015(05)



本文编号:3146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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