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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制度完善的便宜主义进路

发布时间:2021-04-24 15:03
  我国行政处罚制度是合法主义主导下的建构,即违法行为符合该当要件时,行政机关应当作出相应处罚。但法律的不完备性使合法主义无法适应现实的复杂性,便宜主义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对前述问题的学理性回应,强调执法机关更高的行政自主性。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酌定不予处罚情形是相对严苛和狭窄的,完善之路径应围绕该法第27条第2款免予处罚规定的修正,建构"免予处罚—附条件免予处罚—非正式执法手段—行政和解"的阶梯式制度,以便宜主义之广泛适用,灵活应对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并在行政效能与可接受性社会效果层面上更好地实现行政目标。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1(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便宜主义的基本理论与适用价值
    (一)便宜主义的理论内涵及其制度表现形式
    (二)便宜主义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价值
        1.有助于行政执法的合目的性要求。
        2.有利于优化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我国《行政处罚法》的不足与便宜主义的实践探索
    (一)依据便宜主义对我国《行政处罚法》相关内容的分析
        1.我国《行政处罚法》相关内容分析。
        2.《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问题分析。
    (二)便宜主义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
        1.免予处罚制度在其他法律规范中的范式转变。
        2.附条件免予处罚制度的实践创新。
        3.非正式执法手段的实践应用。
        4.行政处罚和解制度的试点探索
四、便宜主义下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建构
    (一)《行政处罚法》“免予处罚”规定之修正
    (二)附条件免予处罚制度的建构
    (三)行政处罚中非正式执法手段的确立和界分
        1.警戒罚。
        2.社会公益服务。
    (四)疑难复杂案件的行政处罚和解机制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自动报缴免罚制度的比较研究[J]. 陈清秀.  财经法学. 2019(02)
[2]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法研究[J]. 谢海定.  法学研究. 2012(04)
[3]社会治理新模式与行政法的第三形态[J]. 江必新,邵长茂.  法学研究. 2010(06)
[4]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兼析起诉便宜原则的确立及其适用[J]. 陈岚.  中国法学. 2000(01)
[5]论我国的免予起诉制度及其完善[J]. 李联兵.  河北法学. 1992(04)



本文编号:3157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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