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衔接重要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29 10:58
  基于《监察法》的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存在衔接问题,目前的理论框架难以充分阐释监察程序的独立性。《刑事诉讼法》第19条所规定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罪名应当由监察机关管辖,也可在适宜情形下交由检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具有自始的证据资格,无需经过刑事立案环节就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涉案款物主要存在违纪违法所得、犯罪所得与违禁品三种形态。 

【文章来源】:海峡法学. 2020,22(03)

【文章页数】:5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规范视野下监察与司法程序衔接机制——以《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切入[J]. 董坤.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06)
[2]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属性问题研究[J]. 马康.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3]论《监察法》中的“事实”——以诉讼真实为切入的分析[J]. 马康.  时代法学. 2019(04)
[4]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J]. 龙宗智.  政治与法律. 2018(01)
[5]刑事诉讼法文本中“可以”一词的解释问题[J]. 万毅.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02)
[6]“相对合理主义”及其局限性[J]. 龙宗智.  现代法学. 2002(04)



本文编号:316740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316740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fe3e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