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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立法的模式之变:从分散立法到综合立法

发布时间:2021-05-16 10:26
  长江流域现行的立法模式是分散立法,在分散立法模式之下,还原主义方法论的弊端展露无遗,流域法律制度的体系残缺不全,流域生态环境的形势不断恶化,流域利益的冲突明显失衡。分散立法模式的变革势在必行。因此,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确立与超越、复合生态系统的保护、多种利益冲突的衡平和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决定了综合立法是长江流域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 

【文章来源】:广西社会科学. 2020,(08)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长江流域现行的立法模式及其局限性
    (一)分散立法:长江流域现行的立法模式
    (二)低效用立法:长江流域现行立法模式的局限性
        1.理论层面:还原主义方法论的弊端展露无遗。
        2.规范层面:长江流域法律制度体系的残缺不全。
        3.实践层面: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形势恶化和利益冲突明显失衡。
二、长江流域现行立法的模式变革:综合立法模式
    (一)长江流域综合法内涵的基本界定
        1.流域综合法贯穿着系统思想。
        2.流域综合法注重多元共治。
        3.流域综合法重视流域的综合效益。
    (二)长江流域综合立法模式的比较优势
        1.理论优势: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确立与超越。
        2.规范优势:长江流域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3.实践优势:易于复合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多种利益冲突的衡平。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长江保护立法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协调[J]. 魏圣香,王慧.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2]建立“绿色发展”的法律机制:长江大保护的“中医”方案[J]. 吕忠梅.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9(10)
[3]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环境法上的还原主义[J]. 克劳斯·鲍斯曼,张宝.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4)
[4]关于多元共治的若干思考[J]. 江必新.  社会治理. 2019(03)
[5]寻找长江流域立法的新法理——以方法论为视角[J]. 吕忠梅.  政法论丛. 2018(06)
[6]水权交易的理论重塑与规则重构[J]. 王慧.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7]中国民法典的“绿色”需求及功能实现[J]. 吕忠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8]加快打造美丽中国的“绿腰带”——《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解读[J]. 张惠远.  环境保护. 2017(15)
[9]关于长江立法的思考[J]. 吕忠梅,陈虹.  环境保护. 2016(18)
[10]从整体论、还原论到新的整体论——论生物学方法论的革命[J]. 王子明,孟建伟.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15(01)



本文编号:3189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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