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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谁立法——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目的再讨论

发布时间:2021-05-18 20:10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与法律的制度之间存在偏离,普遍保护的理念、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立法目的因缺少具体制度的落实,难以实现。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生命伦理,促进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变;增加生物安全的内容,以便和《生物安全法》衔接;增加宪法依据,体现保护动物的宪法精神。 

【文章来源】:浙江学刊.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立法目的和法律现实存在较高的偏离度
    (一)普遍保护的理想和重点保护的现实
        1.普遍保护的目的与有限的保护范围
        2.普遍保护的目的和重点保护的制度
    (二)具体制度偏离生态平衡的立法目的
二、立法目的中缺乏对生命伦理的尊重和生物安全的考量
    (一)生命伦理观念是改变动物客体地位的关键
    (二)野生动物保护事关生物安全
三、修改立法目的和具体制度的建议
    (一)扩大保护范围,将普遍保护的立法目的具体化
    (二)在立法目的中增加生命伦理和生物安全的内容
    (三)增加宪法作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依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主体地位与栖息地:野生动物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 钭晓东,刘晓,黄泽晓.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7(05)
[2]26年后,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怎么修[J]. 吕忠梅,刘佳奇.  环境经济. 2016(03)
[3]该不该考虑动物福利?[J]. 周珂.  环境经济. 2015(Z9)
[4]我国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12国之一 五大祸端威胁中国生物安全[J]. 叶晓婷.  环境与生活. 2013(11)
[5]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生态价值理念基础[J]. 刘文燕.  野生动物. 2003(06)



本文编号:319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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