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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权的司法保护实证研究——以611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发布时间:2021-05-19 02:25
  信息权是以信息为客体的权利束,具有主体与客体的分离性特征,还具有规范性与解释性特点,可以分为信息人格权、信息财产权、信息知情权和信息安全权等类型。通过对611份个人信息权相关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信息权司法保护涉及民事、刑事、行政领域;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均有案件进入。自2015年开始,信息权保护司法案件数量明显增多;信息权保护案件呈现出地域性集中的特征;信息权保护案件的管辖较为集中地分布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信息权司法保护存在司法解释可操作性较弱和进入司法程序标准不明确的现象;法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种,但承担责任的标准不统一。信息权保护需要加强相关立法、司法解释,构建类案检索机制、加强信息权保护指导性案例制度建设,扩大公益诉讼范围等。 

【文章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36(06)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信息权的主要类型
    (一)信息人格权
    (二)信息财产权
    (三)信息知情权
    (四)信息安全权
二、个人信息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一)信息权保护典型案例
    (二)信息权司法保护案件年度分布
    (三)信息权司法保护案件地域分布
    (四)信息权司法保护案件类型分布
    (五)信息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1.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权的内涵等规定有待明晰
        2.信息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标准不明确
        3.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不统一
三、个人信息权司法保护路径的优化
    (一)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内涵
    (二)明确信息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标准
    (三)建立类案检索机制以统一责任承担标准
    (四)扩大公益诉讼范围与保证公众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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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谨防司法解释逾越罪刑法定原则的樊篱[J]. 魏昌东.  中国检察官. 2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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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共财产权的概念及其法治逻辑[J]. 刘剑文,王桦宇.  中国社会科学. 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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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9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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