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约谈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
发布时间:2021-05-24 08:52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的新型行政行为开始登上舞台。作为一项新型行政手段的行政约谈即是在服务型政府以及风险社会下应运而生的。一方面,行政机关凭借行政约谈将监管从事后提至事前。另一方面,行政机关采取行政约谈这种柔性的方式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政约谈日益展现出与传统行政行为相迥异的功能和价值,当前将视线从传统行政行为转移至行政约谈制度上来无疑颇具必要性。行政约谈制度被广泛运用,在于其柔性灵活、受法律规制较松。行政约谈制度的这些特质并不能保证其全然朝着人们预期的方向发展,行政约谈制度在规制目的的指引下呈现出背离其实质的效果。行政约谈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人们对其认识不清,在规范和运用过程中未能摆脱传统行政理念的影响。故而,全面而准确地认识行政约谈制度是保障其在法治框架内有效运行的前提。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为行政约谈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不但有利于行政约谈制度的规范化运作,也契合了现实民主法治的需要。
【文章来源】:南昌大学江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行政约谈制度基本理论
2.1 行政约谈法律属性分析
2.1.1 传统行政行为理论下的属性之争
2.1.2 行政过程论视角下的行政约谈
2.2 行政约谈制度功能分析
2.2.1 实然功能分析
2.2.2 应然的核心功能定位
2.3 行政约谈制度的主要内容
2.3.1 行政约谈主体
2.3.2 行政约谈适用范围
2.3.3 行政约谈一般法律程序
2.3.4 行政约谈的效力
第3章 行政约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3.1 行政约谈制度存在的问题
3.1.1 适用的任意性
3.1.2 程序的失范
3.1.3 运行的封闭性
3.1.4 效力的强迫性
3.1.5 欠缺监督和救济方式
3.2 行政约谈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3.2.1 行政约谈的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
3.2.2 认识存在偏差
第4章 行政约谈制度的完善
4.1 明确行政约谈的适用范围
4.1.1 适当限制适用范围
4.1.2 明确适用条件
4.2 规范行政约谈的程序
4.3 构建责任监督制度
4.3.1 明确约谈机关的法律责任
4.3.2 强化监督机制
4.4 完善行政约谈的救济途径
4.4.1 行政诉讼
4.4.2 行政赔偿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203926
【文章来源】:南昌大学江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行政约谈制度基本理论
2.1 行政约谈法律属性分析
2.1.1 传统行政行为理论下的属性之争
2.1.2 行政过程论视角下的行政约谈
2.2 行政约谈制度功能分析
2.2.1 实然功能分析
2.2.2 应然的核心功能定位
2.3 行政约谈制度的主要内容
2.3.1 行政约谈主体
2.3.2 行政约谈适用范围
2.3.3 行政约谈一般法律程序
2.3.4 行政约谈的效力
第3章 行政约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3.1 行政约谈制度存在的问题
3.1.1 适用的任意性
3.1.2 程序的失范
3.1.3 运行的封闭性
3.1.4 效力的强迫性
3.1.5 欠缺监督和救济方式
3.2 行政约谈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3.2.1 行政约谈的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
3.2.2 认识存在偏差
第4章 行政约谈制度的完善
4.1 明确行政约谈的适用范围
4.1.1 适当限制适用范围
4.1.2 明确适用条件
4.2 规范行政约谈的程序
4.3 构建责任监督制度
4.3.1 明确约谈机关的法律责任
4.3.2 强化监督机制
4.4 完善行政约谈的救济途径
4.4.1 行政诉讼
4.4.2 行政赔偿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20392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32039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