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回行为与土地承租人的法律关系认定
发布时间:2021-06-10 17:16
<正>某市政府依法收回登记在星力公司名下的约6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该国有土地登记,收回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查明被收回地块中一部分地块由星力公司租赁给红益公司。该土地收回后,红益公司不服,向上一级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处理?红益公司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文章来源】:中国土地. 2020,(12)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解答
一、土地承租人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省人民政府不应当以无利害关系为由作出简单处理
三、红益公司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编号:3222797
【文章来源】:中国土地.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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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一、土地承租人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省人民政府不应当以无利害关系为由作出简单处理
三、红益公司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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