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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权力立法理念的重塑——兼论国家权力机关职能定位

发布时间:2021-06-22 18:01
  <正>从法律文本和立法者原意分析,我国紧急权力法律制度分为紧急状态法律规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普通突发事件),前者来源宪法授权,后者归属行政权力。当前非传统安全威胁超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调整范畴,而宪法紧急状态条款实际适用困难,由此产生的"法律困境"迫切需要对紧急权力法律制度立法理念进行根本性重塑。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2020,(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紧急权力法律制度的困境
    (一)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缺位
    (二)紧急状态法的缘起与夭折
二、重塑紧急权力立法理念
    (一)紧急权力立法价值取向的转变
    (二)紧急权力立法基础理论的转型
    (三)紧急权力立法建构模式的转向
三、紧急权力立法理念重塑背景下人大的职能定位
    (一)紧急状态期间国家权力机关的谦抑与能动
        1. 谦抑。
        2. 能动。
    (二)紧急权力的事后归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完善我国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J].   劳动保护. 2018(06)
[2]紧急权力法及其理论的演变[J]. 孟涛.  法学研究. 2012(01)
[3]紧急权力的自由模式之演进[J]. 戚建刚.  中国法学. 2005(04)
[4]绝对主义、相对主义和自由主义——行政紧急权力与宪政的关系模式[J]. 戚建刚.  法商研究. 2004(01)



本文编号:324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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