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行政行为可接受性的行政法理念更新及程序改进
发布时间:2021-06-23 22:07
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是行政行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认同和接受程度,其核心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当征求和充分考虑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得到其同意。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是行政行为的应然价值追求,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现实要求。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当前影响行政行为可接受性提高的主要因素有二,一是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单方意志决定的传统行政法制观念根深蒂固,二是有关立法没有明确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尊重和考虑利害关系人、相对人的意见。提高行政行为可接受性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单方意志决定的传统行政法制观念,代之以行政行为尽量由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双方意志决定的民主平等行政法治观念,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立法,建立行政主体对抽象行政行为制定过程中未予采纳的不同意见的反馈制度,建立行政主体对具体行政行为中未予采纳的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进一步说明理由制度。
【文章来源】: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0(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可接受性是行政行为的应然价值
二、影响行政行为可接受性的行政法因素
三、建立行政主体充分考虑相对人意见的约束机制
四、结语
本文编号:3245740
【文章来源】: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0(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可接受性是行政行为的应然价值
二、影响行政行为可接受性的行政法因素
三、建立行政主体充分考虑相对人意见的约束机制
四、结语
本文编号:324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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