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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中录音录像制度浅谈

发布时间:2021-06-25 17:04
  科技、经济持续发展的今天,在刑事侦查中,使用录音录像作为固定证据的手段,已被各个地方广泛适用,在实践过程中起到了良好效果。在调查程序结束以后,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将作为审查起诉依据移送至检察机关。这就涉及到,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的程序衔接。在这个过程中,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当前取证工作的重要资料,研究它的保存移送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2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探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中录音录像制度问题意义
二、功能定位
    (一)自律工具的初始功能定位
    (二)诉讼证据的应然功能定位
三、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的录音录像制度
    (一)关于录音录像的界定
    (二)未按要求录音录像的处理
    (三)录音录像移送和调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中录音录像制度[J]. 卞建林,陶加培.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3)
[2]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研究——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相关条文[J]. 潘金贵,王志坚.  社会科学研究. 2018(06)
[3]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J]. 龙宗智.  政治与法律. 2018(01)
[4]监察措施的合法性研究[J]. 陈越峰.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2)



本文编号:324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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