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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的修改

发布时间:2021-07-02 15:33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是中国最早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地方法规,时过境迁,亟待修改。该条例的出台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其立法定位是一部农村可再生能源法。中国可再生能源政策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该条例的"新能源"一词已经不再适当、总则内容不能反映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特殊性、从立法目的到制度体系都出现明显的滞后性。该条例的修改应该通过制定新的河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法这种方式进行,立法机关应当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之上去设计与时俱进、因地制宜的法律规范内容,积极推进河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文章来源】:邢台学院学报. 2020,35(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条例》制定背景和立法定位
    (一)制定背景
    (二)立法定位:农村可再生能源立法
二、《条例》存在的问题
    (一)名称不当
    (二)总则部分内容不当
    (三)立法内容整体滞后
三、修改《条例》的建议
    (一)修改方向选择
    (二)新法的名称和内容
        1.关于新法名称
        2.关于《条例》总则内容不当性的修订建议
        3.关于《条例》整体内容滞后性的改进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新《立法法》第6条的立法设计功能之解析[J]. 韩忠伟,段海龙.  天津法学. 2018(01)
[2]论《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的修改[J]. 张立锋,刘义青.  邢台学院学报. 2017(04)
[3]为未来社会发展提供更为优越的能源——能源部副部长陆佑楣在北京国际新能源会议上的讲话摘要[J]. 陆佑楣.  可再生能源. 1990(04)



本文编号:326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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