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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

发布时间:2021-07-07 21:25
  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可有效保障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捍卫个人权益,促进产业在"安全"中得以"发展"。我国相关立法中规定的企业安全保护义务多为静态性、措施性的管理性义务,不足以防御多变的安全风险;企业安全法规遵从激励机制缺失,合规动力不足;企业信息安全文化的普及力度欠缺。解决以上难题,应基于"法律治理"思维,将"法人治理"定位为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重心。在制度设计层面,适当借鉴美国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在立法监管与企业自治中的有益经验,以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基本原则为指引,充分发挥立法激励作用,鼓励所有企业建立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董事、高官人员的信息安全义务之履行予以充分重视,增强企业信息安全文化建设,凸显安全文化的价值。 

【文章来源】: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6(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部分图文】:

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


大型企业

公共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小型企业,企业信息


公共机构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企业


中型企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社会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的二元共治[J]. 郑智航.  中国法学. 2018(02)
[2]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J]. 周汉华.  法学研究. 2018(02)
[3]论网络安全对国家安全的颠覆性影响[J]. 倪良.  中国信息安全. 2016(09)
[4]“以管理为基础的规制”——对网络运营者安全保护义务的重构[J]. 洪延青.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4)
[5]激励型法的学理探析——以美国《拜杜法案》为切入点[J]. 付子堂,孟甜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03)
[6]论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J]. 张康之.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4(02)
[7]善治视野下的协同治理研究[J]. 李辉,任晓春.  科学与管理. 2010(06)
[8]美国公司信息安全治理研究动态及评鉴(上)[J]. 马民虎.  信息网络安全. 2006(09)
[9]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理学分析[J]. 朱伯玉,冯向辉.  江苏社会科学. 2002(03)



本文编号:327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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