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监察调查权程序性控制模式之完善
发布时间:2021-07-08 19:21
为推进腐败治理法治化和效能提升,监察委在监察体制改革深化中应运而生并被赋予了融合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复合内容的监察调查权。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具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重属性的监察调查活动,在权力控制的方式上,主要采用了以内部监督为主、外部制约为辅的程序性控制基本模式。从国家监督体系现代化制度构建视角,我国监察调查的程序性控制模式还存在着内部控制不足和外部控制乏力等现实困境。应从我国现实国情和现行法律框架出发,完善监察调查程序性控制模式并将其纳入法治化和专业化的良性轨道,强化内部监督与外部制约综合运用。在内部监督方面,应从权力分工的角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监察调查公信力。在外部制约方面,应当强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监察委的监督制约。
【文章来源】:湖湘论坛. 2020,33(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监察调查权程序性控制的基本模式
(一)以科层监督为代表的内部控权结构模式
1.通过权力分化消解制约及权力运行法律规制的横向监督控制
2.通过上下级层级领导与上级审批裁量的纵向监督控制
(二)以网状节点为代表的外部制约结构模式
1.立法机关的宏观监督
2.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3.公众传媒的权利监督
三、我国监察调查权程序性控制的现实困境
(一)因监督力量分散及刚性不足而对权力制约乏力
(二)线性的调查追诉模式与“以审判为中心”要求疏离
(三)制度运行的疏漏使合法权利保障与救济不足
四、我国监察调查权程序性控制模式之完善路径
(一)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职务犯罪调查追诉模式
1.推动职务违法、犯罪监察立案功能分化,明确调查措施精准适用
2.完善调查人员出庭作证,推进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实质化
3.强化机关自组织力建设,激发内部管理创新活力
(二)完善对监察调查活动的外部制约机制
1. 适度公开监察信息,保障外部主体有序参与、合作治理
2.加强人大对监察委监督,确保依法开展法律实施、权力行使
3. 构建检察引导调查机制,对监检关系进行适应性调整
4.重视法律保留原则,完善监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程序性衔接
(三)完善被调查人的权利救济程序
1.完善监察留置期间的律师介入
2. 扩大申请救济权利主体范围
3. 完善监察调查司法救济机制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基于复杂系统视角的组织研究[J]. 罗家德,曾丰又. 外国经济与管理. 2019(12)
[2]论监察委留置权:权力属性、运行原则及程序衔接[J]. 洪浩,朱良.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02)
[3]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监督程序之构建[J]. 段鸿斌. 人大研究. 2019(02)
[4]职务犯罪调查中的检察引导问题研究[J]. 李奋飞. 比较法研究. 2019(01)
[5]监察案件的立案转化与“法法衔接”[J]. 姚莉. 法商研究. 2019(01)
[6]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论析[J]. 江国华,王冲. 湖北社会科学. 2018(09)
[7]论新时代公安机关侦查信息公开的立法策略[J]. 崔凯. 法商研究. 2018(06)
[8]监察法视野下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界分——以监察程序的完善为重点[J]. 姚建龙,尹娜娜.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06)
[9]论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权[J]. 李奋飞. 法学评论. 2018(06)
[10]犯罪化与惩罚体系的完善[J]. 时延安. 中国社会科学. 2018(10)
本文编号:3272180
【文章来源】:湖湘论坛. 2020,33(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监察调查权程序性控制的基本模式
(一)以科层监督为代表的内部控权结构模式
1.通过权力分化消解制约及权力运行法律规制的横向监督控制
2.通过上下级层级领导与上级审批裁量的纵向监督控制
(二)以网状节点为代表的外部制约结构模式
1.立法机关的宏观监督
2.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3.公众传媒的权利监督
三、我国监察调查权程序性控制的现实困境
(一)因监督力量分散及刚性不足而对权力制约乏力
(二)线性的调查追诉模式与“以审判为中心”要求疏离
(三)制度运行的疏漏使合法权利保障与救济不足
四、我国监察调查权程序性控制模式之完善路径
(一)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职务犯罪调查追诉模式
1.推动职务违法、犯罪监察立案功能分化,明确调查措施精准适用
2.完善调查人员出庭作证,推进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实质化
3.强化机关自组织力建设,激发内部管理创新活力
(二)完善对监察调查活动的外部制约机制
1. 适度公开监察信息,保障外部主体有序参与、合作治理
2.加强人大对监察委监督,确保依法开展法律实施、权力行使
3. 构建检察引导调查机制,对监检关系进行适应性调整
4.重视法律保留原则,完善监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程序性衔接
(三)完善被调查人的权利救济程序
1.完善监察留置期间的律师介入
2. 扩大申请救济权利主体范围
3. 完善监察调查司法救济机制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基于复杂系统视角的组织研究[J]. 罗家德,曾丰又. 外国经济与管理. 2019(12)
[2]论监察委留置权:权力属性、运行原则及程序衔接[J]. 洪浩,朱良.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02)
[3]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监督程序之构建[J]. 段鸿斌. 人大研究. 2019(02)
[4]职务犯罪调查中的检察引导问题研究[J]. 李奋飞. 比较法研究. 2019(01)
[5]监察案件的立案转化与“法法衔接”[J]. 姚莉. 法商研究. 2019(01)
[6]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论析[J]. 江国华,王冲. 湖北社会科学. 2018(09)
[7]论新时代公安机关侦查信息公开的立法策略[J]. 崔凯. 法商研究. 2018(06)
[8]监察法视野下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界分——以监察程序的完善为重点[J]. 姚建龙,尹娜娜.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06)
[9]论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权[J]. 李奋飞. 法学评论. 2018(06)
[10]犯罪化与惩罚体系的完善[J]. 时延安. 中国社会科学. 2018(10)
本文编号:327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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