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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权的建构与隐私保护

发布时间:2021-07-09 11:33
  数据可携权有助于打破用户"锁定效应"和增强个人数据控制。数据主体行使数据可携权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不当而导致数据主体的隐私遭受侵犯,在保护隐私的方式下强化数据转移实体、数据接收实体、请求数据可携的数据主体三方义务,并明确违反义务时承担的责任,保障数据主体行使数据可携权,有利于促进数据可携权在隐私保护下的持续发展与完善。在保护隐私的同时构建数据可携权,为人们提供前所未有的信息控制可能性,并且有效支持服务提供商充满活力的持续创新和在线竞争。 

【文章来源】:北京城市学院学报. 2020,(04)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数据可携权的提出
    (一)数据可携权的概念
    (二)数据可携权的权利架构
        1、数据可携权的主体。
        2、数据可携权的客体。
        3、数据可携权的行使条件。
二、数据可携权与隐私保护的冲突困境
三、数据可携权与隐私保护冲突下的三方实体义务分配
    (一)数据转移实体
    (二)数据接收实体
    (三)请求数据可携的数据主体
四、隐私保护方式下构建数据可携权困境之破解
    (一)设置身份认证模式
    (二)强化技术保障措施
    (三)规定数据留存期
五、数据可携权本土化:基于隐私保护的再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隐私权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看新兴权利保护的综合方式[J]. 张建文,高悦.  求是学刊. 2019(06)
[2]个人信息保护中“同意”规则的规范构造[J]. 陆青.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5)
[3]新兴权利保护的基本权利路径[J]. 张建文.  河北法学. 2019(02)
[4]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演进、要点与疑义[J]. 金晶.  欧洲研究. 2018(04)
[5]欧盟数据可携权立法评析[J]. 苗振林.  许昌学院学报. 2018(05)
[6]识别与再识别: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与立法选择[J]. 齐爱民,张哲.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7]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J]. 李永军.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7(03)
[8]探微与启示: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上的数据可携权研究[J]. 张哲.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06)
[9]信息自决权理论下的档案隐私保护路径探析[J]. 闫静.  档案学研究. 2016(01)
[10]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3(04)

硕士论文
[1]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上的数据可携权研究[D]. 张哲.西南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27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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