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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发展背景下空港经济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属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22 00:48
  空港经济区管理机构深陷"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之争,不仅法律概念模糊、设立依据无序,法律地位不明、权责划分不清,还突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框架,导致越权行为频发。为厘清空港经济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属性,解决我国行政区划建制无法协调、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难题,一种可选择的方案是探讨开发区转行政区的可行性,经论证发现,在区域经济发展背景下,重置空港经济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属性更加科学合理。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3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深陷“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之争的空港经济区管理机构该何去何从?
二、对空港经济区管理机构作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质疑与反思
    (一)法律概念模糊,设立依据无序
    (二)法律地位不明,权责划分不清
    (三)突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框架,越权普遍存在
三、区域发展背景下亟待厘清空港经济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属性
    (一)一种可能的方案——开发区转行政区
    (二)修正的方案——重置空港经济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属性



本文编号:329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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