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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22 05:5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与此同时一些经济发展过快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开始显现,首当其冲的就是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以来以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模式已经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采取保护环境、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的模式已经刻不容缓。在此背景下,我国环境司法方面已经展开了积极的探索,摒弃过去惩罚环境污染责任人,赔偿环境污染受害人的旧思路,我国以对生态环境本身的保护为核心,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式,以在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试点工作。目前我国已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主体是省级、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索赔主体的范围集中在行政机关,不利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开展,在立法确认之前,梳理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确认标准,研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的更多可能,对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首先由“索赔”的概念开始,对民事法律关系“人—人”和环境法律关系“人—环境—人”模式的对比分析出在环境法的领域内“损失与受偿并非...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背景和意义
    (三)研究综述
    (四)研究方法
    (五)论文框架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概述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定义和特征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确认标准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确认标准的依据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确认标准的具体条件
    (三)公民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
三、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类型
    (一)行政机关
    (二)检察机关
    (三)社会组织
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重索赔主体的顺位设计
    (一)行政机关为第一顺位
    (二)社会组织为第二顺位
    (三)检察机关为第三顺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共信托理论阐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和公共信托环境权益的二维构造[J]. 王小钢.  法学论坛. 2018(06)
[2]生态环境损害:从科学概念到法律概念[J]. 南景毓.  河北法学. 2018(11)
[3]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适格性及其实现——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为理论基础[J]. 黄萍.  社会科学辑刊. 2018(03)
[4]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环境法思考[J]. 陈海嵩.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5]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困境与规范路径[J]. 郭海蓝,陈德敏.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8(03)
[6]论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与可行性[J]. 梅宏,胡勇.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7]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J]. 吕忠梅,窦海阳.  法学研究. 2017(03)
[8]“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J]. 吕忠梅.  法学论坛. 2017(03)
[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J]. 刘倩.  中国环境管理. 2017(01)
[10]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J]. 吕忠梅.  中国法学. 2016(03)



本文编号:329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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