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移危废,新固废法将严惩重罚
发布时间:2021-07-23 12:56
<正>2015年10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庐阳区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庐阳区环保局")对大贺印刷公司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大贺印刷公司新增5号厂房半成品装订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PS板、废胶水桶未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庐阳区环保局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进行了现场取证,大贺印刷公司副总经理於国良陈述,该公司新增5号厂房进行半成品装订加工,于2015年3月投入生产;
【文章来源】:环境. 2020,(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法院判决
典型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本文编号:3299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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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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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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