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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置教育制度的废除——对《反恐法》第30条的质疑

发布时间:2021-07-23 17:53
  安置教育不是我国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而是类似于我国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安置教育是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制度的继续,其凸显了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制度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违反诸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曾经违反的法律原则等重大缺陷。安置教育制度因与《反恐法》终极价值目标相悖,可能会导致愈反愈恐、导致反恐机关权力寻租以及人身危险性标准难以把握等问题出现,从而不利于反恐法的立法目的的实现。安置教育制度设置存在立法价值偏差、立法思想错误运用以及反恐方法本末倒置等不足。安置教育制度废除后,弥补措施应当包括防止违反法的价值的法律规范再现,并运用刑罚、安置帮助教育等措施弥补因安置教育废除带来的空白。 

【文章来源】: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19(03)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安置教育的性质解析
    (一)安置教育本质上是劳动教养抑或收容教育
        1. 具有劳动教养性质。
        2. 具有收容教育性质。
    (二)安置教育不是保安处分
    (三)安置教育不是处罚
二、安置教育是劳动教养等制度的继续
    (一)安置教育凸显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制度的重大缺陷
        1. 更加严重地侵害公民人身自由。
        2. 更容易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
    (二)违反诸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曾经违反的法律原则
        1. 违反“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原则。
        2. 有悖于自然公正原则。
        3. 违反司法最终性原则。
三、安置教育的设置不利于反恐法立法目的的实现
    (一)安置教育制度与反恐法终极价值目标相悖
    (二)安置教育会导致愈反愈恐
    (三)安置教育制度的实施会导致某些反恐机关权力寻租
四、安置教育制度设置的理论根基错误
    (一)立法价值的偏差
        1. 反恐法的价值目标。
        2. 法的价值位阶。
        3. 立法价值的偏差。
    (二)立法思想的错用
        1. 先发制敌思想运用错误。
        2. 先入为主的反恐理念的适用。
    (三)反恐方法本末倒置
        1.“治本”是反恐的主要手段。
        2.“治标”是《反恐法》的核心。
        3.“治标”核心化的严重后果。
五、安置教育制度废除后的补救措施
    (一)安置教育、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废除
        1. 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除。
        2. 收容教育制度亦已废除。
        3. 保安处分已名存实亡。
    (二)防止违反宪法的法律规范再现
        1. 不能重回劳动教养老路。
        2. 避免出现新的收容教育。
    (三)运用刑罚替代安置教育
    (四)安置教育停止适用后的临时补救措施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试论安置教育[J]. 陈泽宪.  净月学刊. 2018(01)
[2]反恐法中的安置教育制度研究[J]. 张桂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05)
[3]安置教育的法治风险与预防[J]. 周振杰.  西部法学评论. 2017(03)
[4]去极端化的理路与实践研究[J]. 朱志杰.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7(02)
[5]法治视野下打击恐怖犯罪的立法原则探索——以反恐法草案为例展开分析[J]. 赵天水.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2)
[6]《反恐怖主义法》中安置教育的性质辨析与制度构建[J]. 徐持.  法学杂志. 2017(02)
[7]收容教育制度存废问题的法文化析论[J]. 陈晓枫,余超.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6(04)
[8]《反恐怖主义法》中“安置教育”制度探析[J]. 刘航颖.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16(04)
[9]法治思维视野下的收容教育制度之检讨[J]. 周国兴.  法学评论. 2016(02)
[10]种族歧视·种族主义·种族和解[J]. 汪诗明,王艳芬.  史学集刊. 2016(02)



本文编号:329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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