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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民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7 13:11

  本文关键词: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民事责任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并开始实施,该法首次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纳入法律规制当中,确立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在一定条件先行赔付的制度。此次修订对互联网电子交易/商务市场起到一定的影响,并对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本文共三个部分,主要围绕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为对象展开讨论,就当前理论存在的冲突与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及评述,试提出解决方案设计。文章第一部分论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主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主体范围及相关问题。首先对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对该主体进行考察与梳理,指出目前对该类主体的规定在概念和范围上没有统一的规范,导致目前立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没有很清晰的维权对象指向,使消费者在网络食品交易侵权发生后,无法依据权威准据选择正确的对象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其次,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主体性质认定问题总结概括学界主要的学说,即:与销售者形成电商说、居间人说、柜台出租者说。上述三种学说均欠妥当,不足以概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的实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不能以传统的民事主体进行类比或照搬,认定其为新型的、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为宜。文章第二部分讨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类型。首先,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分析当前立法中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类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对其责任的规则适用上存在冲突,而这种冲突是由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导致的;其次,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的责任类型、范围、承担方式和法律构成中论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民事责任的内在逻辑及责任形态;进而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的观点。文章第三部分则围绕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在先行赔付后如何追偿、追偿数额的问题进行讨论。当下,我国现行有效、同位阶的几部相关法律中,在《侵权责任法》中对此并无规定,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中仅有两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在先行赔付的制度,但先行赔付后该主体如何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全额或部分)在法条中均无体现。立法的空白导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容易因此而一味地遭受损失,不利于网络交易市场的有序进行。基于学界三种主要的观点,即共同侵权说、安全保障义务说、中间责任说,均可推导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仅能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部分追偿。但本文支持的公共政策说的逻辑,其仅仅是负担一种代付责任,在法政策的视角下,应认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没有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可以对实际的侵权行为人进行全额追偿。
【关键词】:食品 食品安全 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 连带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16;D922.294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7
  • 引言7
  •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民事主体7-15
  • (一)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主体的立法考察及存在的问题7-9
  • (二)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的主体性质9-12
  • 1. 网络交易第三方主体性质的观点概述9-10
  • 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诸观点分析10-11
  • 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是新型、独立的民事主体11-12
  • (三)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主体的范围界定及特点12-15
  • 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仅限于B2C和C2C的交易模式12-14
  • 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的法律特征14-15
  •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民事责任的类型15-20
  • (一)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类型的立法考察及存在的问题15-16
  • (二) 基于设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民事责任的确立16-18
  • (三)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类型的立法设计18-20
  • 1. 责任设计的内在逻辑18-19
  • 2. 责任的形态19-20
  • 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先行赔付后追偿的完善构想20-25
  • (一)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先行赔付的立法现状分析20-21
  • (二) 关于先行赔付后如何追偿的争议及分析21-24
  • 1. 基于共同侵权说-部分追偿21-22
  • 2. 基于安全保障义务说-部分追偿22-23
  • 3. 基于中间责任说-部分追偿23-24
  • (三)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先行赔付后追偿立法完善的构想24-25
  • 结语25-26
  • 参考文献26-28
  • 致谢2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郭鸿鹏;于延良;赵杨;;电商平台农产品经营主体空间分布格局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阿里巴巴电商平台数据[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01期

2 张平华;;连带责任的弹性不足及其克服[J];中国法学;2015年05期

3 张旭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基于新《食品安全法》三次审议的比较[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5年04期

4 朱光婷;朱君璇;;大数据环境下网络消费者行为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4年23期

5 ;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J];互联网天地;2014年07期

6 邹亚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基本义务的法律规制—兼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9条[J];商业时代;2014年16期

7 徐伟;;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之质疑[J];法学;2012年05期

8 刘文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J];中外法学;2012年02期

9 税兵;;居间合同中的双边道德风险——以“跳单”现象为例[J];法学;2011年11期

10 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法学;2011年02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鲁泠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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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3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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