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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权与检察权的衔接路径研究——以公安执法监督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7-29 11:28
  结合公安执法监督实际,以监察权与检察权的启动顺序为逻辑起点,可以将监察权与检察权的衔接路径分为三个维度:监察权运行过程中的监检衔接,检察权运行过程中的检监衔接,检察权与监察权运行的双向衔接。监察权与检察权的衔接,应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完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各项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文章来源】:武警学院学报. 2020,36(07)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监察权运行过程中的“监检衔接”
    (一)监察机关获请检察机关协助
        1.监察机关调查取证
        2.监察机关商请提前介入个案
        3.监察机关为主的职务犯罪管辖
    (二)监察机关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监察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
    (四)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通告情况
三、检察权运行过程中的“检监衔接”
    (一)检察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
    (二)检察机关向监察机关抄送检察建议书、报告被建议单位整改情况
    (三)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四、监察权与检察权同步运行的双向衔接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工作衔接若干问题的探讨[J]. 曹仕旺.  福建法学. 2018(02)
[2]双重改革背景下警察执法监督的新模式——兼论检察监督与监察监督的协调衔接[J]. 魏琼,梁春程.  比较法研究. 2018(01)
[3]检察机关深化法律监督发展的四个面向[J]. 樊崇义.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5)
[4]论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监察权与检察权[J]. 夏金莱.  政治与法律. 2017(08)



本文编号:330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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