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健康视野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
发布时间:2021-08-10 13:43
重新审视以保护野生动物、保障公共健康为宗旨的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认为其尚存在一定缺陷:立法目标单一,缺乏公共健康理念;界定是否为野生动物仅依靠名录;人工繁育种群分类缺失;对疫源疫病重监测轻防控。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做如下修改:将公共健康目标融入法律条文;依据生存状态来界定是否为野生动物;将人工繁育种群视为野生动物,分为濒危型、保种型、科研型、公益型、经济型五种类型,分类规范与保护;肯定已有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检疫检验职能。
【文章来源】:北京社会科学. 2020,(0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保护野生动物有益于保障公共健康
(一)减少新发突发传染病的发生
(二)减少人兽共患病的发生
(三)改善生态系统的状态
二、公共健康视野下的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一)立法目标缺乏公共健康理念
(二)界定野生动物仅依靠名录
1.对名录内的动物一律保护,无论是否生活在野外。
2.对大多数普通野生动物没有保护。
(三)分类缺失:对不同物种的人工繁育种群没有分类
1.对不同物种的人工繁育种群没有分类施策。
2.全部物种的人工繁育均被视为特色养殖。
(四)防疫缺失: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重监测轻防控
1.只规定监测,没有规定防控。
2.疫源疫病监测的机构设置和执法实践脱节。
三、从保障公共健康出发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
(一)目标引领:将公共健康目标融入法律条文
1.将《禁食野生动物决定》融入《野生动物保护法》。
2.以维护公共健康理念来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其他条文。
(二)规则明确:依据生存状态界定是否为野生动物
1.让野生动物概念回归通常含义。
2.将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种群视为野生动物。
3.将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排除在野生动物之外。
4.明确野生动物不得作为伴侣动物。
5.界定野生动物的配套修改。
(三)分类保护:对人工繁育种群按功能分类并实行差别保护
1.濒危型人工繁育种群与野生种群同等保护。
2.保种型人工繁育种群的保护与生物遗传资源特殊保护相衔接。
3.科研型人工繁育种群的保护应以合法研究为目标。
4.对公益型人工繁育种群的保护应以技术规范辅助法律执行。
5.对经济型人工繁育种群实行全面标识管理。
(四)责权明确:肯定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的法律地位
1.明确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的合法地位。
2.为中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增加检疫检验职能。
本文编号:3334167
【文章来源】:北京社会科学. 2020,(0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保护野生动物有益于保障公共健康
(一)减少新发突发传染病的发生
(二)减少人兽共患病的发生
(三)改善生态系统的状态
二、公共健康视野下的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一)立法目标缺乏公共健康理念
(二)界定野生动物仅依靠名录
1.对名录内的动物一律保护,无论是否生活在野外。
2.对大多数普通野生动物没有保护。
(三)分类缺失:对不同物种的人工繁育种群没有分类
1.对不同物种的人工繁育种群没有分类施策。
2.全部物种的人工繁育均被视为特色养殖。
(四)防疫缺失: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重监测轻防控
1.只规定监测,没有规定防控。
2.疫源疫病监测的机构设置和执法实践脱节。
三、从保障公共健康出发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
(一)目标引领:将公共健康目标融入法律条文
1.将《禁食野生动物决定》融入《野生动物保护法》。
2.以维护公共健康理念来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其他条文。
(二)规则明确:依据生存状态界定是否为野生动物
1.让野生动物概念回归通常含义。
2.将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种群视为野生动物。
3.将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排除在野生动物之外。
4.明确野生动物不得作为伴侣动物。
5.界定野生动物的配套修改。
(三)分类保护:对人工繁育种群按功能分类并实行差别保护
1.濒危型人工繁育种群与野生种群同等保护。
2.保种型人工繁育种群的保护与生物遗传资源特殊保护相衔接。
3.科研型人工繁育种群的保护应以合法研究为目标。
4.对公益型人工繁育种群的保护应以技术规范辅助法律执行。
5.对经济型人工繁育种群实行全面标识管理。
(四)责权明确:肯定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的法律地位
1.明确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的合法地位。
2.为中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增加检疫检验职能。
本文编号:333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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