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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及风险社会下的中国农药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1-08-27 01:01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药立法关系到我国食品安全、环境,包括大气、水、土壤等诸多问题的解决,可以说,农药立法是我国国民生存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法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的农药需要两个层面的立法,即工业社会以来经济层面调整农药生产经营销售等的法规,以及适应现代风险社会需要,以限制和规范农药风险性为主的制度措施。后者在当下的重要性日渐凸显。我国农药立法整体仍沿袭传统时期重经济调整而非风险控制的基本框架和立法思维定势。在立法构成上,风险规范整体呈严重不足态势。中央层面,农药基本法规效力位阶低,风险调控规范数量少且以局部调整为主,地方层面更是对农药类法规鲜有专项规范。在具体制度上,风险控制规范主要随附于其他法规如《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做附带性调整;部分风险控制制度不适应我国仍以家庭为主要农业生产主体的基本现实,如农药记录制度、农药包装收集制度等等更适合现代农业的规模化生产经营模式,难以形成对我国农业生产主体——家庭的有效规范,实效性有待提升;风险控制制度普遍缺乏更为微观细节的配套支持,等等,这些都是我国未来农药立法需要完善的方面,也是我国应对风险时期,构建生态文明的法制前提。 

【文章来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7(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目前的农药(pesticide)使用风险及规制需要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风险
        1.立法层面对农药风险性的认识和界定
        2.农药使用风险及我国农药风险状况。
    (二)农药相对于普通产品的特殊性及其风险规制需要
二、我国农药立法概况及规制特征
    (一)我国的农药专项立法
        1.我国的农药法规
        2.农药标准
    (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农药的规范
三、我国农药立法风险性应对的问题与完善
    (一)立法规定零散,系统性和规划性不足
    (二)农药专项立法以经济管理调控为主,对农药风险性规制关注不足
    (三)农药风险控制专业性、覆盖面及实效性的整体不足
    (四)其他法律法规中农药风险性的应对局限



本文编号:336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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